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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华城“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6-04-1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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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华城“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6日9时2分,在238国道773KM+900M 五华县华城镇塔岗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安部公交管〔2017〕409 号)等规定,五华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五华华城镇“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作出进一步复核和深度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赣C3E136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江西省**汽运集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潘**,身份证号:36222219750118****,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田南镇。车辆品牌型号:江淮牌,发动机号:1418G099044,车辆识别代码:LJ13R6FK1J3308238,初次登记日期:2018 年 9 月 27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 年 9 月 30 日,强制报废期止:2033 年 9 月 27 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人数:2 人,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5420kg。经调查,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在京东**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011710234720860****,与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011701234720850****,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100 万。经核查,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共有 5 条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共有 17 条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该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95238),车辆未依法登记,车辆实际使用人:廖**,身份证号:44142419921007****,住广东省五华县转水镇**。经调查,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95238)未购买保险。该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95238)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该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二)车辆驾驶人员相关情况

  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魏**,男,汉族,身份证(驾驶证)号:44142419771209****,住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事发时持准驾车型 A1A2 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联系方式:1372369****。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证号:44142419771209****,档案编号:44140000****,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6 年 11 月 4 日,有效期始:2014 年 11 月 4 日,有效期止:2024 年 11 月 4 日,当前状态:正常。魏**近三年来有 5 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此事故前魏**无发生过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检验结果为 0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经调查,魏**在事发前驾驶车辆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休息正常,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

  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95238)驾驶人:廖**,男,汉族,身份证号:44142419921007****,事发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95238),联系方式:134318272**,联系人:廖*方(廖**的父亲)。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廖**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廖**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此事故前无发生过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廖**心脏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检验结果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涉嫌酒后驾驶。经调查,廖**在事发前驾驶车辆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休息正常,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

  (三)肇事车辆装载及检验检测情况

  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现场对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的装载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未装载有货物,不存在超载情况。

  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与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95238)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受检的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转向及全车灯具均功能有效。(2)受检的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95238)后轮制动功能有效;前轮制动功能失效及转向功能失效,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全车灯具齐全、未见异常。

  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 (电机号:095238) 的车辆属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受检的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95238)为机动车。

  (四)事故现场情况

  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气晴,路面干燥。

  道路情况。现场位于 238 国道 773KM+900M 五华县华城镇塔岗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转水镇村方向,北往华城镇方向。水泥路面,完好干燥。道路总宽 15 米,为双向四车道。

  (五)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 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化)字〔2023〕963 号检验报告。4. 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公(司)鉴(法尸)字〔2023〕68 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廖**系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5.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康怡司鉴中心〔2023〕痕鉴意字第 8873 号、第 8874 号、第 8887 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6. 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等。7. 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6日9时2分许,魏**驾驶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沿 238 国道由五华县转水镇往华城镇方向行驶,途经 238 国道 773KM+900M 五华县华城镇塔岗村路段处右转弯时碰撞到同方向最右侧车道由廖**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廖**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接处警情况。2023年10月26日9时4分许,五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电话:称 238 国道 773KM+900M 五华县华城镇塔岗村路段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和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二轮电动车驾驶员伤势严重。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交警华城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指令 120 救护中心前往现场救援。

  应急救援情况。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华城中队当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达后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 120 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2023 年 10 月 26 日 9 时 30 分,经 120 救护人员确认廖**已无生命特征,华城中队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将此情况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接报后指令华城中队将案件移交至事故处理中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接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地点对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

  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受伤,事故应急处置较好,各单位报告救援行动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及时调查发生该事故的原因,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对该事故作出第 441424120230000289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向双方宣读分发签收,告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双方对此交通事故认定均无异议。2023 年 11 月 21 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对此交通事故达成一致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签名生效。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安全技术鉴定、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查实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一是魏**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未注意其道路内其他车辆行驶动态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二是廖**虽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的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五华县华城镇塔岗村路段发生的“10・26” 道路交通事故属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事实,经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认定:1. 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2. 廖**虽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的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无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1. 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 廖**无责任。

  (二)对驾驶人的处理

  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魏**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未按照操作规范违法变更车道的违法行为,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记 3 分,罚款 300 元。

  因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95238)驾驶人廖**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对其违法行为不作出处罚。

  (三)对驾驶人外的处理

  对赣 C3E136 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江西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未按照要求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移交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相关处理。

  (四)建议加强监管

  将本案有关情况函告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和华城镇人民政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落实,强化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提升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经查,在此次事故中未发现职能部门和属地镇村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华县华城镇塔岗村发生的“10・26”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重大损失教训深刻。各职能部门要保持高度警醒,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深刻汲取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时刻保持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全面排查整改区域内同类问题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货运企业源头安全隐患管理

  针对货运车辆事故多发的情况,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路等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货运企业源头安全隐患管理。一要进一步压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货运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围绕企业、车辆和人,制定安全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档案制度等制度,确保在源头上及时解决安全隐患问题。二要加强对货运驾驶员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等驾驶安全责任和风险的教育,对货运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促进货运驾驶员自觉形成安全运输的观念意识。三要严格排查货运车辆自身隐患,建立一车一档,完善车辆安全性能维修、保养记录,按照规范安装、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并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确保车辆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货物运输。

  (二)从严执法,加强货运车辆通行秩序管控

  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源头装载治理,严格对 “四类企业” 与 “四类场站” 的源头管理,严防超限超载车辆上道路运输;要加强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和巡逻管控,紧盯重点时间和重点路段,严查严处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随意变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优化入口称重检测方案和措施,严禁违法超限 “蓝牌” 二轴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要推行 “货车靠右” 通行管控措施,完善交通组合标志、地面标示与电子警察,进一步强化非现场执法工作。要用好 “两客一危一重货” 重点车辆智能监控预警平台,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问题。对超载行为,要坚持 “一案双查”,不仅要查处货车驾驶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和货车所属运输企业的责任;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让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能真正体会到安全生产运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加快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进度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路等部门要加快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重点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查找事故易发多发的原因,并及时上报隐患情况,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道路安全运输提供基础保障。要加快国省道穿村过镇路段工程设施和路面环境的改善,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千灯万带” 示范工程推进力度,增设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道路标志标示。各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要提升公路异常事件快速发现、快速处置的能力,强化 “一路多方” 机制,严防公路大面积拥堵和次生事故。气象部门要及时预警,针对即将到来的雷电暴雨、台风等不利交通安全出行的天气因素,要通过电视、广播或短信等方式,及时广泛发布天气预警,警示交通安全出行,为货运车辆规划安全可靠的出行方案提供重要信息。

  (四)强化交通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

  各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进” 措施,进一步深入货运企业单位,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以货运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安全员与车辆驾驶员为重点教育对象,以防御性驾驶教育为重点,宣传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宣传夜间行车安全常识,从思想根源上强化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文明驾驶;指导企业设置专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栏;引导企业开展常态化的交通安全运输学习培训,大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同时要规范 “五大曝光” 和 “两公布一提示”,常态化向社会公开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名单,增强警示效果,重要节点及时公布可能出现的拥堵路段、时段,广泛发布交通安全提示和出行指引。通过各大媒体广泛宣传作用,强化事故和违法震慑作用。要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交通安全隐患,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交通安全的行列中,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五华华城“10・2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