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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棉洋“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时间:2026-04-1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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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棉洋“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26日18时3分,在238 国道 845KM+100M 五华县棉洋镇水湖村路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碰撞行人,造成一名行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安部公交管〔2017〕409 号)等规定,五华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五华棉洋 “11・2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作出进一步复核和深度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 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汪**,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06****,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车辆品牌型号:埃安牌,发动机号:A2001P4172A3RN,车辆识别代码:LNAA3AA19P5694278,初次登记日期:2023 年 9 月 12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 年 9 月 30 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 年 12 月 31 日,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人数:5 人,总质量:2070kg。经调查,粤BBS5119 号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09540507202300****,与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09540528202301****,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100 万。经核查,该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近三年共有 4 条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共有 8 条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该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二)车辆驾驶人员相关情况

  1.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男,汉族,身份证(驾驶证)号:44142419950609****,住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事发时持准驾车型 C1 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联系方式:1501952****。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证号:44142419950609****,档案编号:44200138****,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 年 7 月 12 日,有效期始:2022 年 7 月 12 日,有效期止:2032 年 7 月 12 日,当前状态:正常。李**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此事故前李**无发生过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检验结果为 0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经调查,李**在事发前驾驶车辆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休息正常,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

  2.行人:宋**,男,汉族,身份证号:44142419411003****,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棉洋镇**,联系方式:1371410****,联系人:宋*填(宋**的儿子)。

  (三)肇事车辆装载及检验检测情况

  1. 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现场对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的装载情况进行检查,经查: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事发时载有两名乘客,不存在超载情况。

  2. 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受检的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制动、转向及全车灯具均功能有效。

  3. 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受检的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受检的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68km/h。

  (四)事故现场情况

  1. 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气晴,路面干燥。2. 道路情况。现场位于 238 国道 845KM+100M 五华县棉洋镇水湖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绿水镇村方向,北往棉洋镇圩镇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两侧划有白色实线,道路中央划有黄色虚线,道路总宽 14 米。

  (五)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 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公(司)鉴(法尸)字〔2023〕76 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宋**系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4.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康怡司鉴中心〔2023〕痕鉴意字第 9970 号、第 9971 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5. 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等。6. 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车内车外行车记录仪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6日18 时 3 分许,李**驾驶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沿 238 国道从五华县棉洋镇桥江村往棉洋镇高速路口方向行驶,途经 238 国道 845KM+100M 五华县棉洋镇水湖村路段时,碰撞到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宋**,造成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1. 接处警情况。2023 年 11 月 26 日 18 时 5 分许,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电话:称 238 国道 845KM+100M 五华县棉洋镇水湖村路段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行人伤势严重。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流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报120 救护中心前往现场救援。

  2. 应急救援情况。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流中队当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达后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 120 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2023 年 11 月 26 日 23 时 5 分,经五华县中医医院确认宋**已无生命特征,安流中队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将此情况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接报后指令安流中队将案件移交至事故处理中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接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地点对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

  3. 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受伤,事故应急处置较好,各单位报告救援行动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及时调查发生该事故的原因,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对该事故作出第 441424120230000319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向双方宣读分发签收,告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双方对此交通事故认定均无异议。2023 年 12 月 26 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对此交通事故达成一致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签名生效。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安全技术鉴定、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查实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1. 李**超速驾驶车辆未注意其道路内其他行人动态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2. 宋**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五华县棉洋镇水湖村路段发生的“11・26” 道路交通事故属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事实,经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认定:1. 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过错。2. 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1. 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 行人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对驾驶人的处理

  (1)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超速驾驶车辆未注意其道路内其他行人动态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法行为,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记 6 分,罚款 450 元。(2)因行人宋**在此事故中死亡,故对其违法行为不作出处罚。

  (三)对驾驶人外的处理

  粤 BBS5119 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移交广东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相关处理。

  (四)建议加强监管

  将本案有关情况函告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和棉洋镇人民政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落实,强化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提升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经查,在此次事故中未发现职能部门和属地镇村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华县棉洋镇水湖村发生的“11・26”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重大损失教训深刻。各职能部门要保持高度警醒,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深刻汲取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时刻保持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全面排查整改区域内同类问题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隐患管理

  针对租赁车辆事故多发的情况,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公路等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隐患管理。一要进一步压实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围绕企业、车辆和人,制定安全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档案制度等制度,确保在源头上及时解决安全隐患问题。二要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等驾驶安全责任和风险的教育,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促进网约车驾驶员自觉形成安全运输的观念意识。三要严格排查网约车车辆自身隐患,建立一车一档,完善车辆安全性能维修、保养记录,按照规范安装、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并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确保车辆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运输作业。

  (二)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加快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进度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公路等部门要加快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重点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查找事故易发多发的原因,并及时上报隐患情况,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道路安全运输提供基础保障。要加快国省道穿村过镇路段工程设施和路面环境的改善,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千灯万带” 示范工程推进力度,增设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道路标志标示。各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要提升公路异常事件快速发现、快速处置的能力,强化 “一路多方” 机制,严防公路大面积拥堵和次生事故。气象部门要及时预警,针对即将到来的雷电暴雨、台风等不利交通安全出行的天气因素,要通过电视、广播或短信等方式,及时广泛发布天气预警,警示交通安全出行,为货运车辆规划安全可靠的出行方案提供重要信息。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

  各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七进” 措施,进一步深入货运企业单位,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以货运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安全员与车辆驾驶员为重点教育对象,以防御性驾驶教育为重点,宣传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宣传夜间行车安全常识,从思想根源上强化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文明驾驶;指导企业设置专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栏;引导企业开展常态化的交通安全运输学习培训,大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同时要规范 “五大曝光” 和 “两公布一提示”,常态化向社会公开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名单,增强警示效果,重要节点及时公布可能出现的拥堵路段、时段,广泛发布交通安全提示和出行指引。通过各大媒体广泛宣传作用,强化事故和违法震慑作用。要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交通安全隐患,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交通安全的行列中,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五华棉洋 “11・2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