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周江“7•14”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4日9时43分许,在S238线梅州市五华县周江镇龙堵村龙头坪路段发生一起大型普通客车撞到一名行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2日批准成立了五华县周江镇“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五华周江“7·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相关情况
1.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校车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成立日期:1990年10月19日,住所:五华县河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730458224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梅字441400000007号),地址:五华县河东镇**;经营范围:普通客运;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二)涉事车辆情况
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客运,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安凯牌HFF669KDE5F,车辆识别代号:LJ166D3D0H2003720,发动机号:FGFJAH00068,注册日期:2017年6月15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6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梅字002901016号,发证机关:五华县交通陨石局,发证日期:2017年6月21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近三年来有1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处理完毕。此事故前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经核查,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4人,事发时搭载9名乘客。
(三)涉事驾驶人情况
1.陈**,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4414241981****,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安流镇****,持有准驾车型“A1”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200**,发证机关: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4月24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32年4月24日止。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陈**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此事故前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2.叶**,男,行人,身份证号:4414241940****,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周江镇****。
(四)天气及路面情况
事故发生时,根据五华县交管大队警员现场勘查,当天事故现场(238线周江镇龙堵村龙头坪路段)晴天,无降雨。路面无影响视线的障碍物,有道路交通标线,无中央隔离设施,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
(五)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叶**,男,85岁,广东梅州五华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显示赔偿金额,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28671元。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5年7月14日9时43分许,陈**驾驶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S238线从长布镇往安流镇方向行驶,途经S238省道175KM+500M五华县周江镇龙堵村龙头坪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到前面步行的行人叶**,造成叶**倒地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事发时陈**驾驶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9名乘客(核载24人),行驶至S238省道五华县周江镇龙堵村龙头坪路段时,由于突然感到腰部疼痛、注意力不够集中,未及时发现正在公路右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叶**,车辆右前侧碰撞到叶**,致叶**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据五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勘查及录像情况,叶**事发时正在距公路右侧边沿约30厘米的路面上往安流方向行走。
经调查,陈**平时没有腰部疾病,其于2025年7月13日下午踢了约二个小时的足球,回家后感到腰部有点疲惫,但觉得没有太大影响。陈**2025年7月14日早上7时许驾驶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安流镇**去长布圩镇载客,上午9时许载客从长布圩镇出发去五华县城,途经周江镇龙堵村转弯路段时突然感到腰部疼痛,导致注意力不集中,碰撞到公路右侧边正常行走的叶**。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下车查看行人(叶**)伤情,并扶到路边休息,立即拨打了110、120报警电话。
9时45分,周江镇卫生院接到120指挥中心指派,派出医护人员前往事故现场,9时55分到达。
9时48分,五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安流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派,派出两名民警前往事故现场。
10时15分,五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安流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并向公安局交管大队领导报告现场情况。
10时30分,伤者叶**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11时10分,五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带队达事故现场勘察、取证等工作。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周江镇卫生院对叶**采取紧急救治,因抢救无效,于2025年7月14日10时30分宣布死亡。
2.周江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情况。接到报告后,周江镇政府、公安局交管大队、安流交管中队等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参与救援工作、现场处置工作,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此次事故中五华县周江镇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响应,按有关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公安、医疗、周江镇政府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五)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及时调查发生该事故的原因,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对该事故作出第44142412025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向双方宣读分发签收,告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双方对此交通事故认定均无异议。2025年9月29日,涉事双方就致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并完成了赔付,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技术鉴定情况
(一)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作出鉴定意见: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6km/h,碰撞行人,客车右前车大灯灯罩由于事故碰撞破裂,其余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三)驾驶员酒驾、毒驾检测情况
经公安局交管大队办案民警对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进行现场检测,排除陈**存在酒驾、毒驾的可能。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陈**驾驶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撞到行人叶**,致其死亡。据五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办案民警调查,陈**在事发当天感觉腰部疼痛,仍驾驶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进行载客营运,途经S238线五华县周江镇龙堵村龙头坪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到行人叶**。事发前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时速为46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五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41424120250000154号)认定意见:陈**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构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叶**无构成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直接原因
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患有腰部疼痛的疾病驾驶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到行人叶**,并致其死亡,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三)企业有关问题
五华周江“7·1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到粤 MU2949 号大型普通客车所属企业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1、动态监控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2、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没有及时更新,监控作业流程图仍停留在只对超速违法行为进行处置;3、上墙制度不够完善,缺少“禁限运物品”查控制度;4、平时对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不够严厉。
五、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
(一)五华县公安局交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治理年工作为抓手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组织前往校园、社区及企业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讲;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整治大客车、大货车等重点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行动方案,并组织各中队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路查路检,路面打击整治超限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围绕隐患治理年工作重点,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员工开展交通安全培训;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融入治本攻坚案例的交通安全提示及隐患治理警示内容;在重点路段悬挂结合隐患治理年主题的交通安全横幅;利用大喇叭在红绿灯路口循环播放包含治本攻坚举措的安全知识内容;2024年以来,五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多次联合交通运输局对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针对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存在违法行为,联合交通运输局多次约谈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并对该公司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司机给予罚款及驾驶证记分的处罚。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力的现象。
(二)五华县交通运输局。定期召开党组会议,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治理年工作研究部署道路运输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以隐患治理年排查要求为标准,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与帮扶指导;联合公安交管部门,针对治本攻坚中发现的问题对运输企业进行约谈警示;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整治大客车、大货车等重点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行动方案,并联合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路查路检,打击超限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联合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全县“两客一危一重货”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24年以来,五华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对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检查发现风险隐患3个并要求该公司限时整改;针对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存在违法行为,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多次约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并多次对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司机进行处罚。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力的现象。
(三)周江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治理年工作为抓手,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辖区道路安全工作并带队开展检查;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临水临崖道路隐患排查工作,联合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安流中队开展融入治本攻坚案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力的现象。
(四)五华县公路事务中心。定期召开党组会议,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治理年工作研究部署公路管养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公路排查及隐患整治作为治本攻坚重点任务,组织对全县管养公路开展相关工作;以隐患治理年为契机推进危桥改造及公路警示设施增设工作;S238线龙堵村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措施完善,事故发生后及时增设亡人事故提醒标志牌,并在事故发生处弯道两端增设减速带群组,进一步加强安全警示;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力的现象。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腰部疼痛驾车、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到行人,致人死亡。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五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其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由梅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粤MU294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腰部疼痛驾车、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撞碰到行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五华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针对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违法行为,由五华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针对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没有及时更新,监控作业流程图仍停留在只对超速违法行为进行处置问题,由五华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针对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上墙制度不够完善,缺少“禁限运物品”查控制度的问题,由五华县交通运输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针对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平时对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不够严厉的问题,由五华县交通运输局责令该公司加大对出现违规行为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加从业人员的违规代价,促使从业人员主动严格履行职责。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通过剖析“7·14”交通事故原因,体现出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有待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存在漏洞。事故发生后,除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更重要的是五华县**运输有限公司要充分汲取事故教训,构建一套真正“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路面执法。针对五华周江“7·14”道路交通事故发现的超速、妨碍安全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大幅提升路面见警率与执法强度,重点严查大型客车超速行驶、超员载客、疲劳驾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礼让行人等高风险行为,对查获的大型客车严重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并严格落实驾驶员计分、罚款、停运学习等措施。对屡次违法的客运企业,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交通部门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限制新增运力甚至停业整顿。加强大型客车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用的检查监督,加强监管平台实时监控管理,确保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的及时识别、实时预警和远程干预。
(二)加强企业安全监督。强力督促客运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行车日志及趟次安全检查制度、驾驶员身体与心理状态监测制度。确保所有大型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在线且正常运行,要求企业设立专职监控岗位,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实施不间断动态监控。对系统报警的驾驶员疲劳、超速、吸烟、接打电话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干预纠正,并详细记录作为内部处罚、教育、改进的依据。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查企业监控平台运行、预警处理及内部处罚记录,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严格驾驶员准入和日常管理,强制驾驶员岗前培训、定期轮训。
(三)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组织交通、公路、公安交管、应急管理、属地政府等部门专业力量,对国省道穿城镇路段、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学校周边、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滚动排查、动态评估。重点核查:路段线形设计是否合理;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设置是否科学、充足、醒目;路侧是否存在遮挡行车视线或行人视线的障碍物;照明设施是否完备有效;中央隔离设施是否连续、完好,是否存在行人易违规穿越的缺口;学校、村庄出入口警示标志、减速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路面状况是否良好。
(四)强化安全宣传,构建平安出行共同体。公安交管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入辖区各客运企业开展“靶向式”入企安全宣传,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警示约谈会,深度剖析本地典型案例,重点提示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切实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与驾驶员安全素养。制作高质量警示教育片,在全县范围,特别是客运企业、驾校、沿线村镇、学校、客运站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进行高强度、持续性展播和宣传。
(五)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县安委办要会同县应急、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等单位,在县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0个月至一年内,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问题要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华周江“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