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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棉洋“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6-04-2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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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棉洋“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9日21时44分许,在X952县道五华县棉洋镇群星村上高砂路口(棉七线2K+900)发生一起轻型自卸货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及2名乘坐人受伤、货车驾驶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安部公交管〔2017〕409号)等规定,成立了五华棉洋“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作出进一步复核和深度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赣C2P329轻型自卸货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宗**,身份证号:36012119900815****,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联系方式:1597061****。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发动机号:E36M2E00105,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VBV3PDB1EN121120,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4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29年4月9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270kg,整备质量:2580kg,核定载质量:1495kg。经调查,赣C2P329轻型自卸货车在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FA2344013830000000****。经核查,赣C2P329轻型自卸货车近三年共有5条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该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悬挂粤LQD830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系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车辆实际使用人:杨**,住广东省五华县棉洋镇**。经调查,悬挂粤LQD830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保险。该车辆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该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二)车辆驾驶人员相关情况

  赣C2P329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刘**,男,汉族,身份证(驾驶证)号:44142419950718****,住广东省五华县棉洋镇**,事发时持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C2P329轻型自卸货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证号:44142419950718****,档案编号:44140151****,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6月29日,有效期始:2023年6月29日,有效期止:2033年6月29日,当前状态:正常。刘**近三年来有2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此事故前刘**无发生过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流中队办案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经调查,刘**在事发前驾驶车辆至发生交通事故时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

  悬挂粤LQD830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男,汉族,事发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用粤LQD830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搭载人员为胡**、杨*。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杨**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此事故前其无发生过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经调查,杨**在事发前驾驶车辆至发生交通事故时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

  (三)肇事车辆装载情况

  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流中队办案民警现场对赣C2P329轻型自卸货车的装载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赣C2P329轻型自卸货车事发时未装载货物,不存在超载情况。

  (四)事故现场情况

  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气晴,路面干燥。

  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五华县棉洋镇群星村上高砂路口(棉七线2KM+900M、952县道),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棉洋镇罗城村方向,北往棉洋镇棉洋圩方向。水泥路面,完好干燥。道路总宽6.2米,为机非混合道路,划有白色边沿线,道路线形为平直,东侧、西侧均为村庄。经核查,事故路段的道路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五)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酒精呼气检测记录:证实驾驶人刘**未涉嫌酒后驾驶。4.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5.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文书材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9日21时44分许,杨**驾驶悬挂粤LQD830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杨*)从五华县棉洋镇群星村上高砂往952县道方向行驶,途经五华县棉洋镇群星村上高砂路口(棉七线2KM+900M)驶入952县道时,与沿952县道行驶、由刘驾驶的赣C2P329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胡**、杨*、刘**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接处警情况。2024年3月29日21时50分许,“110”报警台接群众报警电话:称五华县棉洋镇952县道路段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三人受伤,已通知120。接警后,接警员立即指令五华公安交警安流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指令120救护中心前往现场救援。

  应急救援情况。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流中队当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达后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120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受伤人员均被120医务人员送至五华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接报后指令安流中队对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

  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受伤,事故应急处置较好,各单位报告救援行动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依法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向双方宣读分发签收,告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截至报告出具时,当事各方对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已按法律程序协商处理完成。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查实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

  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刘**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五华县棉洋镇群星村上高砂路口路段发生的“3・29”道路交通事故属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事实,经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认定:

  1.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过错。

  2.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杨**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乘坐人员胡**、杨*无责任。

  (二)对驾驶人的处理

  悬挂粤LQD830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机动车、驶入道路未让行优先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赣C2P329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五华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由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驾驶人外的处理

  对赣C2P329轻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宗**,未按照要求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关处理。

  (四)建议加强监管

  将本案有关情况函告五华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和棉洋镇人民政府,加强个体货运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强化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提升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经查,在此次事故中未发现职能部门和属地镇村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华县棉洋镇群星村上高砂路口发生的“3・29”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教训深刻。各职能部门要保持高度警醒,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深刻汲取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时刻保持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全面排查整改区域内同类问题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货运经营者源头安全隐患管理

  针对货运车辆事故多发的情况,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路等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货运经营者源头安全隐患管理。一要进一步压实个体货运经营者及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货运经营者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围绕车辆和驾驶人,制定安全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档案制度等,确保在源头上及时解决安全隐患问题。二要加强对货运驾驶员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等驾驶安全责任和风险的教育,对货运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促进货运驾驶员自觉形成安全运输的观念意识。三要严格排查货运车辆自身隐患,建立一车一档,完善车辆安全性能维修、保养记录,按照规范安装、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并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确保车辆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货物运输,确保卫星动态监管24小时监管落实到位,杜绝台账与实际管理脱节,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车辆动态监管在线和车辆不带病上路。

  (二)从严执法,加强货运车辆通行秩序管控

  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源头装载治理,严格对“四类企业”与“四类场站”的源头管理,严防超限超载车辆上道路运输;要加强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和巡逻管控,紧盯重点时间和重点路段,严查严处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要用好“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预警平台,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问题。同时要针对农村地区道路特点,加大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套牌假牌、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农村地区道路通行秩序,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让违法违规经营者和个人能真正体会到安全生产运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加快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进度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路等部门要加快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重点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查找事故易发多发的原因,并及时上报隐患情况,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道路安全运输提供基础保障。要加快县乡道、穿村过镇路段工程设施和路面环境的改善,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力度,增设平交路口警示标志、减速带、照明等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道路标志标示。各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要提升公路异常事件快速发现、快速处置的能力,强化“一路多方”机制,严防公路大面积拥堵和次生事故。气象部门要及时预警,针对即将到来的雷电暴雨、台风等不利交通安全出行的天气因素,要通过电视、广播或短信等方式,及时广泛发布天气预警,警示交通安全出行,为货运车辆规划安全可靠的出行方案提供重要信息。

  (四)强化交通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

  各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七进”措施,进一步深入货运经营单位、农村镇村,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以货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农村群众为重点教育对象,以防御性驾驶教育、路口通行规则为重点,宣传无证驾驶、无牌套牌、违法载人、超速、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宣传夜间行车安全常识,从思想根源上强化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要全面加强农村“两员两站”交通劝导活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违法劝导,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有针对性进行安全提示,不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LED屏,在人群聚集地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宣传材料等方法,对学生、农村老人等重点群体和不同层次人群,有针对性地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及曝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促进提升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要规范“五大曝光”和“两公布一提示”,常态化向社会公开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经营者和终生禁驾名单,增强警示效果,重要节点及时公布可能出现的拥堵路段、时段,广泛发布交通安全提示和出行指引。通过各大媒体广泛宣传作用,强化事故和违法震慑作用。要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交通安全隐患,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交通安全的行列中,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五华棉洋“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