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令课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二)
时间:2022-02-2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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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二章 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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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仪 式

 第一节

荣誉仪式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

●  第十三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二节

宪法宣誓

●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宪法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二)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监誓人、主持人;

(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四)监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统一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宪法宣誓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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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行荣誉仪式要做到?

隆重、庄严、简朴

2、集体宣誓的要求?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

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