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户口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4-2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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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 署,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 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 知》(粤府〔2021〕74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中职(中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获得初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 人员,以及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在我市经常居住的,可 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 庭成员可一并迁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 明、居民户口簿;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 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人才认定材料;

  (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入户地址材料。迁入人员无法提 供入户地址材料的,其户口可迁入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 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第三条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 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可一 并迁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 明、居民户口簿;

  (三)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 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创业人员提供名下营业 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创业材料;

  (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入户地址材料。

  第四条 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经常居住的人员,可申 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 成员可一并迁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 明、居民户口簿;

  (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五条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或者依抚养关系投靠的人 员,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夫妻投靠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 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二)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夫妻一方与对方父母相互投靠 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 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 子鉴定书等材料之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亲属 关系的材料。属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以及在民警见 证下由父母签署的同意入户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其生 效证明书;对于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提供申请人声明材料。

  (三)父母双亡需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抚养人、被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 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3.被抚养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4.指定监护人的相关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法院判 决书或者调解书及其生效证明书等可以证明抚养关系的材料。

  第六条户口迁移有随迁人员的,须提供随迁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16周岁及以上的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出 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等材料之 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第七条户口迁移需对申请入户的迁入人员居住等相关情况 进行实地调查的,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及说明:

  (一)入户地址材料:

  1.属单位房屋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2.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材料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 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3.属无偿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人出具的无偿居住情况说 明,并由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者提供产权人同意入 户公证书。

  4.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 体户口簿地址页。

  (二)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创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工作调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收并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等。

  (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

  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 备案的房屋。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 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人、用人单位出具的无偿居 住情况说明等:

  1.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 预告登记证,以及购房发票、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按揭贷款合同 等。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可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准建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未 能或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书面情况说明。

  2.属单位房产或租赁或无偿居住的,提供本条第(一)项规 定的入户地址材料。

  3.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为主迁人的,提供产 权人签署的同意入户声明书。

  (四)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合法自建住宅,必须是规划用 途为住宅类的房产,不包括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

  (五)每一独立产权住宅房屋,原则上只能立为1户;房屋 产权共有的,提供房屋产权分割材料,每一产权人可以立1户。

  (六)子女作为随迁人的,包括未成年子女、尚在接受高等 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七)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 依据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 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

  可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八)设立集体户条件以及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材料的具体 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办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入户申请的,须 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 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明)材料予以确认 的,申请人现场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可不再提供相关证件(明) 材料,最大限度实现便民利民。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 前我市有关户口迁入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 家和省对户口迁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