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出重拳!五华公安局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
时间:2024-07-1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五华公安坚持对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近期在全县组织开展“剿诈铲窝”集中收网行动,相继抓获一批涉“两卡”人员。

今年5月,五华公安通过深挖扩线,研判出1个在五华及周边地区作案的涉“两卡”跑分洗钱的团伙。
5月29日,经过周密部署,收网组一举抓获涉“两卡”嫌疑人周某波等7人。经审讯,嫌疑人均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波、李某强、李某庚、周某峰、陈某5人因出借银行卡和银行卡号接收、转账非法资金并从中获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违法人员周某平、李某2人因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随后,刑侦大队和反诈中心民警充分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又先后在水寨、长布、周江镇等地抓获涉“两卡”人员周某锋、李某沅、魏某环、李某龙等另外4名团伙成员。
目前,犯罪嫌疑人魏某环、李某龙、李某沅、周某锋4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华公安提醒:
1、无论是安装、使用GOIP设备,还是非法收购电话卡、银行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市民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果在生活中发现有人使用GOIP/VOIP等可疑设备,请立即拨打110进行举报。
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和转借。
3、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会受到银行和支付机构的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以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4、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