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3-08-1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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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五华县信兴新型环保砖厂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5家企业(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