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排污登记单位请及时延续排污登记表
时间:2025-02-2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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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排污登记单位请及时延续排污登记表

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县大部分排污登记单位(包括畜禽养殖业、建筑用石加工、零配件制造、机动车燃油零售、制酒行业等)的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障各排污登记单位排污登记表的有效性和经营合法性,现就相关事项予以提醒:

  一、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延续登记步骤

  1、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图片1.png

  2、点击“网上申报”,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平台业务办理界面。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可联系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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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入企业页面,点击“排污登记”。图片3.png

  4、进入登记页面,点击“登记延续”。延续时核实原登记内容并更新完善(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还应补充填报)。填报完成后提交并下载打印登记回执,自行保存。图片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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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意事项

  (一)延续登记时限

  排污登记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请在有效期满前20日内进行延续登记。图片6.png


  (二)填报注意事项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延续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是否准确,如实更新或完善登记内容,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信息。

  四、其他事项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联系电话: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综合股 0753-433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