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代表、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部门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要遵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确保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对于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代表应尽量当场认真解答或帮助解决。对难度较大、暂时不能解决的事项,应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有关情况应详细记录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
第五条 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或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代表应经过调查研究后,应以提案、提议、询问、质询等方式,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对于党员群众就党委政府具体工作反映的意见建议和实际问题,代表认为合理合法且需帮助解决的,在《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上提出处理意见后,属县(市、区)级及以下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主送相关部门办理,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属县(市、区)以上及以外职权范围的,送地市级或以上的党委组织部门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办理要求后,应尽快确定是否可以办理。对可以办理的,应自接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告知延期理由;不可以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告知理由。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可通过邀请代表视察、座谈、走访等形式,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意见建议,代表应予登记后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一)属信访工作事项的送信访部门处理;
(二)涉及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建议,送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八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意见建议,代表可不予登记处理,但应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告知党员群众,做好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一)属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
第九条 意见建议办理部门应填写《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条 代表要加强对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一条 党员群众对办理结果进行评议。评议对象包括代表和意见建议办理部门,评议内容包括代表的工作、意见建议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等,评议等次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等。
第十二条 代表在意见建议办结后,应对意见建议办理部门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等,评议等次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等。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建议办理部门和党代表工作室等,应及时对意见建议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会同同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久拖未结的意见建议进行督查办理。
第十五条 对办理结果评议为“不满意”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定期回查,并协调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及时向有关办理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代表和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不重视、不落实、互相推诿、草率应付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