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代表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8-2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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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党代表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运行,密切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党员和群众的联系,切实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暂行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室是各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联系党员和群众的工作平台,采取固定场所办公、网络办公等形式设立。本办法所称工作室为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所建立的,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工作室。本办法所称各级代表是指省、市、县(市、区)、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工作室由各级党委统一规划、指导和建设,坚持方便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有利于代表开展活动的原则,努力实现区域领域全覆盖、代表全参与、活动全开展。

第四条  工作室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般设在交通便利、位置显眼、人口集中的地方,人流密集的场所,整合基层组织办公场所、党员服务中心(站)和群众办事大厅等资源,空间要相对独立。工作室的布置要实用规范,一般应外挂“党代表工作室”牌匾,内挂“知党情、听民意、促和谐”标识,张贴工作制度、代表信息、活动安排等资料。

第五条  工作室一般分为基层工作室、行业系统工作室和机关工作室。基层工作室是指设在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的工作室,主要面向工作、生活在该地区的党员群众。行业系统工作室是指设在各行业、各系统的工作室,主要面向本行业、系统和所服务的党员群众。机关工作室是指设在省、市、县(市、区)直机关的工作室,主要面向本级机关和所服务的党员群众。

第六条  坚持“统筹安排、逐级分配、面向基层”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由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安排各级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

(一)一般安排到代表所属选举单位的工作室履职;

(二)选举单位代表人数较多或本选举单位未设工作室的,可根据代表的工作所在地、所属行业和系统、本人或所在单位专项工作挂钩联系点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其他选举单位的工作室履职;

(三)工作室代表的安排,要考虑代表层级、专业等结构的合理搭配;

(四)工作室代表的安排,要便于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

第七条  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的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代表大会精神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委准备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建议,了解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所属党委汇报;

(三)了解党员群众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四)积极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工作和生活困难;

(五)参加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定期交流和探讨做好代表工作的方法和经验,提高履职能力;

(六)听取党员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建议;

(七)贯彻落实所属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的新内容。

第八条  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的方式主要有定期接待、双向约谈、走访调研、民意征询、学习研讨等。定期接待是指代表轮流到工作室接待党员群众;双向约谈是指就关注的问题,代表约谈或登门拜访工作室所在区域或领域的党员群众,党员群众约谈相关驻工作室的代表;走访调研是指代表到工作室所在地区或领域的企业、学校和党员群众家中等调查研究、走访慰问;民意征询是指代表就党委、政府的某项重要工作,专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交流研讨是指代表到工作室就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等方面开展集中学习、经验交流和研究讨论。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的新方式。

第九条  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代表中的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结合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下基层调查研究等工作,带头到工作室认真开展活动。

第十条  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工作室一般由所属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及其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或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室每周定期开放不少于1次,每次至少半天。工作室的开放和代表活动安排应有年度计划,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有关信息需提前一周公布。

第十二条  工作室配备若干名联络员,负责做好工作室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协助代表制定到工作室活动计划,联络并配合代表实施;

(二)协助代表做好党员群众接待工作,整理汇总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配合代表送相关部门办理和备案;

(三)协助代表跟踪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并配合代表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四)组织本地本领域的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到工作室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五)做好工作室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工作总结、情况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室的建设和活动开展列入本地本部门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经费可采取财政、党费支持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工作室的功能和党代表到工作室履职的先进事迹,提高工作室的知晓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参与面。

第十五条  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应对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给予时间、交通等必要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委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工作室每年末进行总结和考核,由所属地方或部门的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或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对建设规范、制度完善、管理到位、作用发挥明显、党员群众满意的工作室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草率、流于形式、党员群众评价不高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甚至责令撤销工作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