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办学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民办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筹办、开办、变更和终止。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五华县教育局教育股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五华县教育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申请筹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筹建请示,包括: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学校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列明教学楼及教辅楼、宿舍楼建筑面积)、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拟收费标准、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等;举办者是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学校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3.县规划部门办出具的符合用地规划的证明(属小区配套的,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整体平面布局图;
5.租赁或购买场地的,提供租赁或购买场地的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6.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
(二)申请开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请示,包括:筹办的进展情况以及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学校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列明教学楼及教辅楼、宿舍楼建筑面积)、功能室设置等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拟收费标准、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广东省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3.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
5.食品卫生部门出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6.校车行驶证复印件;
7.拟办学校(幼儿园)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8.租赁校舍(园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自建校舍的,提供自建证明);
9.拟任校(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个人简历、校(园)长上岗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
10.董事会成员名单;
11.拟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园)章程;
12.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交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13.其它相关材料。
(三)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变更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新、旧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
(2)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3)变更协议书需经县公证处公证,提交公证书,新举办者是合作办学的,需另提交合作办学协议公证书;
(4)新举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
(5)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验资报告;
(6)租赁校舍(园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自建校舍的,提供自建证明);
(7)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8)新的办学章程;
(9)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新、旧法定代表人提出变更申请;
(2)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3)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
(4)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5)新的办学章程;
(6)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申请变更学校(幼儿园)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学校(幼儿园)地址的申请;
(2)租赁或购买新校舍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3)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新校址符合规划的证明;
(4)新校(园)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备案凭证、《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5)董事会成员名单;
(6)新的办学章程;
(7)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申请扩大办学规模,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提出申请;
(2)租赁或购买新增校舍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3)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
(4)新增校(园)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与办学规模相应的新《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扩大办学规模的验资报告;
(6)扩大办学规模的风险金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
(8)新的办学章程;
(9)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申请变更办学章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办学章程的申请;
(2)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变更办学章程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3)董事会成员名单;
(4)新的办学章程;
(5)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6.申请变更学校(幼儿园)名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学校(幼儿园)名称的申请;
(2)董事会成员名单;
(3)新的办学章程;
(4)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7.申请学校(幼儿园)终止,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
(2)由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幼儿园)与货物供应商的结算证明;
(4)学校(幼儿园)停办前最后一次发放教职工工资的签收表或结算单;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公章。
九、申请表格
《广东省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程序:
1.举办者向教育局教育股提交书面筹建申请;
2.教育局收到筹建民办学校的书面申请后,对拟办的民办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教育局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筹建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复”;
3.筹建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自批准筹建之日起,按规定应在3年内完善办学条件。筹建期满未能提出申请的,由教育局撤销其筹建资格。
(二)申请开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程序:
1.教育局收到开办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
2.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幼儿园申请变更、终止的程序:
1.教育局收到变更、终止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变更、终止的材料进行审核或实地调查;
2.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批复”,同意变更的颁发变更后新的办学许可证。
十一、事项有效期
民办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开办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截止日期为第四年的12月31日。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为年度检查时间。
十二、受理时限
(一)筹建民办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内;
(二)开办民办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申请变更、终止: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投诉电话
0753-4432680
十五、申办对象
公司(企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