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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4-08-0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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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

紧急通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公共机构节能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五华县“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通知》(华府办[2011]69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五华县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华经信字[2014]11号),切实做好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2014年节能工作考核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责任

2014年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2013年为基数,2014年实现人均综合能耗分别下降3.5%以上,人均用水下降3.5%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5%以上,全面推行电子政务,逐步降低会议用纸、印刷、接待等消耗,各类办公耗材消费支出有明显下降,推广高科技节能设施设备,对具备条件的部位全部完成节约型器具更换和节能改造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是实现本地本单位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节能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公共机构是完成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2014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

二、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降低能耗

(一)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投入力度。各公共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开展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空调、照明、电开水器、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的节能改造。

(二)大力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关于印发五华县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府【201234号)、《关于印发五华县普及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工作进度计划的通知》(华府办【2012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任务的通知》(华府办【201281号)等文件要求,各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确保到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县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的任务。同时,要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积极采购节能产品,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力度,各单位应尽量少装或不装景观装饰灯,对现有的景观装饰灯、路灯等必须加强节能管理。

(三)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鼓励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四)完善能耗统计、预警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工作和联络员制度,落实专人对公共机构能耗进行统计并按时上报统计结果,确保能耗统计渠道畅通,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能耗较高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控,督促整改落实。

(五)加强公共机构用能日常管理。各公共机构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督查员,通过加强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等管理,夯实节能基础,实现低成本、无成本节能。

(六)抓好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家具、设备、用品、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等专项活动。

(七)强化节能宣传和培训。要继续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相关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要认真组织好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全县公共机构的先进节能经验,在全县范围内营造良好的公共机构节能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标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覆盖面广,工作任务重,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领导要抓细抓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务求实效。

(二)加强能力建设。全县节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强化能源统计制度建设,推动宣传培训和监察能力建设。要定期分析公共机构能耗情况,通报公共机构措施落实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县直公共机构进行节能监察行动。县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县直公共机构进行督查,督促各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目标。对违反节能条例规定的公共机构,依法发出节能监察文书,明确整改内容和完成时间。公共机构完成整改后,要向其主管部门、有关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说明。县节能领导小组要及时通报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情况。同时,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能统计分析,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对能源管理较差或能耗较高的公共机构,将由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组织进行现场监察,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执行中遇到的相关事宜,迳向县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反映,联系电话:4433166


 

                                                  五华县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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