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文)要求,完善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资金的操作规范,现提出有关要求:
一、出资要求。各地市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度按照省市出资比例不低于1:0.5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技术改造融资服务的银行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二、管理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各市经信部门。管理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负责。
三、合作机构。合作机构为提供技术改造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企业贷款的放大倍数须为10倍(含)以上。
四、支持对象。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
五、单户限额。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所在地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底所在地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六、贷款利率。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银行执行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七、账户管理。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账户,专门账户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多个专门账户。
八、工作流程。
1.确定合作机构。管理机构确定合作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机构名单可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2.企业入库审核。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企业库的企业入库标准和申请方式(入库企业必须取得技术改造投资备案证),并公开公布。企业自愿向管理机构提出入库申请。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合作机构。企业库名单可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3.对接贷款项目。合作机构与入库企业进行贷款项目对接,达成贷款协议后向管理机构提交贷款备案申请资料。
4.备案审核。管理机构对合作机构与入库企业达成的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贷款企业是否入库、贷款金额是否超过单户限额、融资成本是否符合要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是否有足够额度支持该笔贷款)。备案审核仅限于合规性审核,不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程度负责。合规性审核通过的,管理机构须全部予以备案。管理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合作机构出具备案审核结果。
5.发放贷款。管理机构备案审核通过的贷款项目,合作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
6.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合作机构负责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管理机构配合合作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7.还款解除。企业向合作机构归还贷款后,合作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解除该笔贷款的备案登记。
8.风险处置。贷款出现逾期未归还情况的,由合作机构负责开展催收贷款和风险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方式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积极配合合作机构开展催收贷款和风险处置工作。
9.代偿分担。 企业贷款逾期未归还,经合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催收未果的,合作机构对贷款企业启动司法起诉程序后,风险补偿资金按管理机构与合作机构约定的代偿比例进行代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 不超过代偿总额的50%。代偿后由合作机构负责依法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按代偿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地市财政出资部分,后使用省财政出资部分。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先归还省财政出资部分,后归还地市财政出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