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6】57号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省市出资比例不低于1:0.5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首期规模21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出资1400万元、市级财政出资700万元。以后视省级财政资金出资和运作情况,扩大省市财政出资规模。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库,用以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代为补偿合作银行及相关机构开展技术改造融资服务时产生的部分贷款风险损失。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梅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改造方向的企业提供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梅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负责。
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运作管理等具体事务。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梅州市客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家融资担保公司),客家融资担保公司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库企业入库标准、申报指南和申请方式;
(三)与客家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四)确认合作机构,与合作机构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五)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六)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七)监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八)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客家融资担保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经营主体,按照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的书面意见、管理办法、委托管理协议等履行管理职责;
(二)组建相对独立的业务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三)依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对受托管理的资金实行联合印鉴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受托管理机构应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账户,专门帐户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多个专门帐户。资金实行联合印鉴管理并预留市财政局和受托管理机构印鉴;
(五)负责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接受合作银行及相关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提交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核准确认合作机构;
(六)及时收集银行贷款信息;
(七)贷款损失发生后,会同合作机构办理具体资金划转手续,后续资金追讨事宜由合作机构负责;
(八)配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开展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工作,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划转工作;
(九)每季年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运作、技术改造贷款企业项目进展等情况。对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十)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提出风险补偿资金退出方案,经批准后负责实施;负责将风险补偿资金本金和剩余收益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条 客家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绩效管理费,按实际贷款本金的年1.0%支付。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机器人及智能设备应用”专题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库的建立及企业职责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四)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五)已取得经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国土、规划选址等必备文件;
(六)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七)技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且固定资产不低于60%;
(八)企业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经信局提出项目入库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梅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入库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国土、规划选址等必备文件;
(四)企业上年度末财务报表;
(五)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须纳入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建立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台账管理;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受理申请并审核后,确定项目入库企业名单,建立项目库。企业名单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建立项目库后,在梅州市经信网等网站公布,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机构和合作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库内企业如要享受本办法有关融资扶持政策,必须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书面承诺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由本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的单个企业贷款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底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技术改造融资贷款后,不得将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列入梅州市诚信黑名单,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合作机构的选取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根据信贷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当年开展技术改造融资贷款业务的目标任务,并制定措施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二)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技术改造融资贷款业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的准入条件
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了详细的技术改造融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企业库内企业发展;
(四)承诺按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以上放大对企业库内企业的贷款额度;
(五)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接受非标准抵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质押等担保方式,甚至可以信用方式贷款;
(六)加大对企业库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可能为企业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银行执行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七)接受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有权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引入合作银行之外的其他合作机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接贷款项目
合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入库企业进行贷款项目对接,达成贷款协议后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贷款备案申请资料,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放贷。
第二十二条 备案审核
在收到合作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合作机构与入库企业达成的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备案审核仅限于合规性审核,不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程度负责。合规性审核通过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客家融资担保公司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合作机构出具备案审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发放贷款
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审核通过的贷款项目,由合作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客家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在合作机构中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将相应数额的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在专用账户当中。
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合作机构负责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客家融资担保公司配合合作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还款解除
企业向合作机构归还贷款后,合作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客家融资担保公司,解除该笔贷款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风险处置
若发生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由合作机构负责开展催收和风险处置工作,合作机构应在以上情况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客家融资担保公司报告。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客家融资担保公司积极配合合作机构开展催收贷款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偿分担
企业贷款逾期未归还,经合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催收不成的,由合作机构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贷款企业进行起诉,在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后,风险补偿资金按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与合作机构约定的代偿比例进行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由合作机构负责依法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按代偿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
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市财政出资部分,后使用省财政出资部分。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先归还省财政出资部分,后归还市财政出资部分。
合作机构追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合作机构须按季度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客家融资担保公司报送不良贷款项目追偿跟踪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每家合作机构技术改造贷款业务代偿额度超过存放该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机构向企业库中的企业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其他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十条 合作机构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有权终止与合作机构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可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新的合作机构开展风险补偿项目业务合作。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给出资方。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每季度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客家融资担保公司报送项目企业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开支等情况,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三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可视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