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0-12 来源:广东林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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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 :


2017年3月6日,省政府令第233号公布了《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法》得以准确、全面地执行,结合贯彻实施《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继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后,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被细化为多方面的具体部署。这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生态保护红线中级别最高的区域,是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的重要节点,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办法》按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要求,充实、调整、完善了一系列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为破解保护发展难题、创立保护管理新机制指明了方向。各地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为指引,做到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办法》和《通知》要求作为当前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头等大事,明确负责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从宣传教育、学习培训、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全方位推进《办法》和《通知》的贯彻实施。要结合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强化资源保护,提升管理水平。

      二、严格管制,严禁与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不符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要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生态原真性、完整性干扰,各地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需提供比选方案,说明无法避让的原因,经专家论证,并依法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或者办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行政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同时,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省林业厅协商一致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调整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减少数量、不得缩小面积、不得削弱生态功能;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调整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09〕195号)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不允许新建与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实验区禁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建设项目:1.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等项目;2.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建设项目;3.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的设施建设;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项目;5.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建设设施;6.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资源完整性、自然景观的设施;7.不符合总体规划的生态旅游项目;8.其他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周边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三、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各地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每年组织对自然保护区开展考核评估,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自评结果报送省林业厅,我厅将开展综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二)建立举报制度。建立举报、查办和转办制度,实施信息公开。省林业厅设立自然保护区监督举报电话:020-81702097,并向社会公告。2018年7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告并报省林业厅备案。建立健全转办制度,根据举报反映问题的性质,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三)建立约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约谈工作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活动并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约谈工作机制,对发生违法违规活动的保护区,约谈相关人员,实现约谈工作的常态化、公开化。

      (四)强化执法监管。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管理,打击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涉及跨区域或者重大的林业行政案件由省林业厅依法查处;未跨地级市区域的林业违法案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查处的,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要依法查处;其他林业行政案件要及时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四、制定人工林改造提升方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在全面调查基础上,对生态功能较低的人工种植的桉树、杉树和松树纯林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改造提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人工纯林在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情况,按年度细化到具体区域和小班,严格控制单个连片林木改造面积,避免造成水土流失等不良生态影响。同时,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要与区内人工林林权者签订管护协议,确保只采伐一轮,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改造提升种植乡土阔叶树种,并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方案要进行公示,经征求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后,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林业厅。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实地勘察论证,对方案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省林业厅批准实施。方案申请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方案实施时限原则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防止把不符合条件的林木纳入到改造提升范围中进行采伐。

      林木改造提升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分年度实施,集体林地的林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国有林地的林木按权限报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林木改造提升进行严格监管,防止继续种植针叶树种和桉树纯林。省林业厅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并通报验收结果。方案实施结束后,全面禁止自然保护区进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林木采伐。

对生态功能好,《办法》实施前未与投资种植和经营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管护协议,且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林木,根据职权由省、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以赎买、长期租赁、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五、核实边界,完成自然保护区确权落界和居民生产生活区划定工作

      2017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我省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规划边界与实际管控边界不一致的情况。各地要迅速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勘界和矢量化建设工作,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完成勘界立标,将自然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矢量化地图数据要求以1:10000二类小班作为底图,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绘制,形成Shapefile格式文件。各地要完善并建立有关部门共享的自然保护区矢量数据库,及时反馈动态变化情况,为相关单位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避让自然保护区提供依据参考。各地要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所有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勘界和矢量化。省林业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

各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区内居民划定生产生活区,约定签订协议予以确认,在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保障区内居民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划定生产生活区以不突破现状和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影响为前提,以道路作为连接将现有非林地范围内、历史长期形成存在人类活动的水田、旱地、鱼塘、房屋、宅基地、道路等列入生产生活区,并可按1-2亩/人的标准划出林地作为原居民生产用地;生产生活区禁止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行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按照《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安置。

      六、编修总体规划,按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明确了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确定了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是统筹安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实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对自然保护区意义重大。《办法》明确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因此,没有编制总体规划的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要尽快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到期的自然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价,结合实际编制下一期规划。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组织评审和审查,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市县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并征求所在地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县政府审批,同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七、抓住契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和落实《通知》精神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契机,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旅游开发建设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摸清违法违规项目的具体位置、建设时间、审批情况等,逐一列出项目清单,建立台账。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开垦、挖沙采石及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理,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附查处报告。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