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特别防护期防火公告
时间:2019-10-0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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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森林特别防护期防火公告


华府〔2019〕18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的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上述范围划定为高火险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在森林防火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镇和县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特殊人群,要落实监护人责任和监管措施,防止玩火、失火、纵火,引发森林火灾。因被监护人造成森林火灾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五、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各镇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瞭望台要落实人员值班值守,加强对周边林区进行监控;加强隐患排查及整改,严格管控野外用火,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要落实专人把守,通过“进山扫一扫”小程序加强进山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增加护林力量,对重点地段、山火高发区增派专人巡护,严防山火发生。同时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干警,从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

      六、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消防大队和综合应急大队以及各镇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做好扑救山火准备,一有火情,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和人员生命安全。

      七、各镇必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加快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储备足够防火物资,确保一旦发生山火时能够及时派上用场。同时,加强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扑救山火能力。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公告发布或《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情况下,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