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取消和调整木材运输证核发等13项行政许可事项
时间:2020-07-03 来源:广东林业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广东省林业政务服务事项有取消和调整,其中取消4项,调整9项。

取消事项清单
01

主项名称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子项名称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02

主项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子项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县级

03

主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子项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04

主项名称

木材运输证核发

子项名称

木材运输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调整事项清单
01

主项名称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子项名称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省级

备注:变更行使层级为省、市、县级
02

主项名称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子项名称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省级

备注:变更行使层级为省、市、县级
03

主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子项名称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备注:主项名称变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04

主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子项名称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备注:主项名称变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05

主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子项名称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备注:主项名称变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06

主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子项名称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备注:主项名称变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07

主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子项名称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备注:主项名称变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08

主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子项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备注:主项名称变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09

主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其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县级

备注:根据《森林法》第56条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为:采伐林地上的林;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伐其他非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
为做好相关制度衔接,方便广大群众办事。6月30日,广东省林业局发布2020年第3号公告,向社会公告取消“木材运输证核发”和“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行政许可,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
同时,向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出《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森林法>施行后木材运输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7月1日起停止受理木材运输证核发申请,各木材检查站停止对木材运输证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