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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申请工作流程
时间:2021-12-2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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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申请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提交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核对,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二)初审

  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对出具受理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低保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布。对已救助的对象在民政部门或政府网站长期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低保对象的账户。

  五华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热线:0753- 4454389

  二、特困人员供养金

  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申请审批表,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承诺书和经济调查授权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临时救助金

  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审核: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通过镇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在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救助,县民政部门可委托镇政府进行审批。

  四、孤儿生活保障金

  (一)申请方面

  1.申请时限及流程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为其专用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基本生活费,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

  2.授权核对

  申请对象到镇民政部门申请孤儿补贴,必须一次性告诉对象,申请时应提交①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②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④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⑤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⑥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⑦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审核意见、《孤儿信息采集表》、《(社会散居孤儿)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等相关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3.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孤儿信息采集表》、《(社会散居孤儿)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填写时必须按照申请表要求逐项填写。

  4.入户调查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5.初审情况

  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

  6.审批情况

  县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为其专用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基本生活费,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并将审批结果函告镇人民政府。

  (二)动态管理复核

  1.信息复核。各镇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日常监测,常态化做好入户探访工作,每个月不少于1次,形成长效机制。特别是对核减的儿童信息资料,除了信息化比对,要依靠社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进行入户认真核实,将具体情况及时反馈县民政社会事务股,不得推诿不报、迟报、漏报,或不经过调查核实直接上报。

  2.入户复核。各镇务必按政策每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要对规定保障情形进行全面了解,对因孤儿死亡的、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被依法收养的、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已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对出现上述相关情况要进行入户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取消,每月28日前各镇必须将复核停发对象上报县民政局。对出现违规领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必须及时进行追缴。

  3.年审情况。各镇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年2次复核(1月25日前、9月20日前),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交在校证明,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交由本人拿日历或报纸拍照的纸质版、电子版。各镇民政办(公共服务中心) 每年1月25日、9月20日前将《五华县    镇    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汇总表》经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名单中每人的健在证明纸质版、电子版报送县民政局。各镇民政办(公共服务中心)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如实填报。当事人及其家人未及时提交健在证明或在校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将停发生活费,如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县级复查、督查、抽查。县民政局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每季度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核查发放对象保障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生活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救助资金发放复核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沟通协作和数据共享比对机制的通知》等规定,县民政局对每月审核后系统导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名单发给各镇,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各镇每月9日前将核定的存疑发放数据反馈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

  (一)申请方面

  1.申请时限及流程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申请。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授权核对

  申请对象到镇民政部门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必须一次性告诉对象,申请时应提交①儿童本人及其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③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相关材料,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相关材料;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 1寸免冠照片2张等相关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包括: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本人(或监护人)声明和儿童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亲失联的书面说明材料:本人有效期内学生证等。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监护人填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儿童信息采集表》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申请,填写时必须按照申请表要求逐项填写。

  4.入户调查

  对申请事实无人抚养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5.初审情况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6.审批情况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动态管理复核

  1.信息复核。各镇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日常监测,常态化做好入户探访工作,每个月不少于1次,形成长效机制。特别是对核减的儿童信息资料,除了信息化比对,要依靠社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进行入户认真核实,将具体情况及时反馈县民政社会事务股,不得推诿不报、迟报、漏报,或不经过调查核实直接上报。

  2.入户复核。各镇务必按政策每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要对规定保障情形进行全面了解,对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已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的,查找到失联、失踪父母的,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对出现上述相关情况要进行入户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取消,每月28日前各镇必须将复核停发对象上报县民政局。对出现违规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必须及时进行追缴。

  3.年审情况。各镇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年2次复核(1月25日前、9月20日前),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交在校证明;未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交由本人拿日历或报纸拍照的纸质版、电子版 。各镇民政办(公共服务中心)每年1月25日、9月20日前将《五华县    镇    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汇总表》经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名单中每人的健在证明纸质版、电子版报送县民政局。各镇民政办(公共服务中心)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如实填报。当事人及其家人未及时提交健在证明或在校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将停发生活费,如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县级复查、督查、抽查。县民政局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每季度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核查发放对象保障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生活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救助资金发放复核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沟通协作和数据共享比对机制的通知》等规定,县民政局对每月审核后系统导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名单发给各镇。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各镇每月9日前将核定的存疑发放数据反馈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申请方面

  1.申请时限及流程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资料。乡镇政府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材料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2.授权核对

  残疾人“两项补贴”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审核。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之日起,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和残疾人证有效期限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后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

  3.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社保卡、残疾人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详细名称。

  4.初审情况

  各镇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残联组织进行审核。

  5.审批情况

  县残联组织自接收到镇人民政府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冻结注销)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民政部门审定。县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二)动态管理复核

  1.各镇要做好每年残疾人四次的资格认定工作。第一阶段:2月1日至2月20日(县、镇抽查认定);第二阶段: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认定);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县、镇抽查认定);第四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县、镇抽查认定)。在2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     镇残疾人两项补贴抽查表》经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上交到县民政局。各镇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如实填报。当事人及其家人未及时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将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如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县级复查、督查、抽查。县民政局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每季度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核查发放对象保障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生活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补贴资金发放复核

  各镇在每月28号前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注销登记表》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如每月取消的残疾人员不按时上报的,将由各镇负责对取消残疾人员多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进行追缴。各镇每月在确定好下月发放名单后,要将名单结果进行公示,并于每月最后一天上交经公示后最终名单(附公示照片)的可编辑电子版和主要领导签名盖章后纸质版至县民政局事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