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五华县救助服务站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南路57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五华县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五华县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五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强化政治功能,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未成立党支部,在五华县民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党员干部定期参加局机关党组织的学习培训;
(二)党员干部定期参加局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由本单位全体领导(含非领导职务成员)组成。
(三)站长办公会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站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本单位由五华县民政局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站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五华县民政局任命。
行政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行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无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
(二)有权监督本单位依法履职;
(三)有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救助服务站的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救助服务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围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定期举办工作队伍培训,通过“理论+实践”、“培训+督导”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提高救助站工作人员救助服务、管理水平。
(二)根据“受助自愿、无偿救助、离站自由”的救助愿则,通过生活照料、心理辅导、救助寻亲、协助返乡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家暴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实施临时救助。
(三)通过打造自身专业人才队伍和借助社会专业人才队伍资源、公安、城监等部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家暴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等提供及时救助。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行政事业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救助服务站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上级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7月1日经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五华县救助服务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