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特困供养对象丧葬费用的补助工作,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精神,本着“移风易俗丧事简办”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
二、补助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殡仪馆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凭正式发票、殡仪馆代理点购买民情风俗物品丧葬费用凭正式发票合规费用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年6个月的特困供养标准。补助资金由困难群众补助资金中支出。
三、申请程序
(一)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分散特困对象准备入住集中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等机构)前,由集中供养机构(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等机构)与镇人民政府、特困对象、村居委党员干部和特困亲属监护人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集中供养特困对象死亡火化丧葬事宜由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等机构)处置,丧葬事宜处置后由养老服务机构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五华县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补助审批表》,提供殡仪馆实收正式发票和殡仪馆代理点购买民情风俗物品丧葬费用凭正式发票。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委托书,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五华县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补助审批表》,提供殡仪馆实收正式发票和殡仪馆代理点购买民情风俗物品丧葬费用凭正式发票。
四、审核与发放
(一)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工作,审批完成后交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申请人账户或养老机构公账。
五、监督管理
(一)各镇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对虚报、冒领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请各镇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特困供养对象丧葬费用的补助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华县民政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