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农业龙头企业评审领导小组文件
华农龙评领字[2015]2号
关于开展2015年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委办《关于印发〈五华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华委办[2006]6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华委办[2006]6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畜牧类企业要有环评报告)、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2.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利80万元以上;
3.带动农民300户以上,农户年均新增收入400元以上;
4.产品销售率96%以上,净资产收益率7%以上,资产负债率68%以下;
5.生产企业有生产基地或示范基地,加工企业有生产厂房,产品达到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产权明晰,依法经营,形象良好。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2015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向所在地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申报;
(二)各镇依据县委办《关于印发〈五华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华委办[2006]64号)文件中关于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加盖镇政府公章,将申报表向县农业龙头企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一)申报时间。2015年11月15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五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利润分配表;
5.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6.镇审计站出具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7.企业开展农业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8.企业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复印件;
9.企业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其中前8项为必备材料,后1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县农业龙头企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四楼经管股),电话:8116080,邮箱:whnyjkg@126.com。
附件:五华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五华县农业龙头企业评审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