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函
时间:2015-08-27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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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5] 1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全县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从业行为,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15711031日(为期4个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

(一)县城动物诊疗机构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经营宠物饲料的情况。

2、无害化处理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

3、年度报告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4、注册与备案问题。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主动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注册机关是否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开展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审核。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技术人员等)是否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场所

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聘用执业兽医或非执业兽医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1 日一715日)

1、制定方案。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按照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工作分工,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本辖区的工作目标、步骤和方法。

2、宣传发动。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平面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样形式,向县城、乡村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场所及兽药经营场所,宣传讲解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以及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15日一815日)

    组织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县城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集中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815日一915日)

    1、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推动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积极引导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在兽医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

    2、巩固成效。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四)重点检查阶段(915-1015

我局将根据方案相关要求,对乡村动物诊疗市场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专项行动期间,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我局,并于20151018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送我局。

(联系人:张治淮,联系、传真电话:0753-4322318电子邮箱my34889@163.com)

 

附件: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

 

 

 

五华县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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