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项目
(一)政策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财政部《关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608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2015]61号)等相关文件
(二)补贴对象:委托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病害猪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厂、负责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或其他处理企业)。
(三)补贴标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80元/头。
(四)补贴条件: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为相应头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可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送至定点屠宰厂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只能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五)补贴项目: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六)申报程序要求: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认真填写记录各种表格并签字确认。
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等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同时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应通过照片或摄录,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
照片佐证材料要求:包含称重环节照片和处理环节照片等,其中,称重环节照片中应有拍摄时间、病害猪(必须有耳标)或病害猪产品称重数量、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等;处理环节照片中应有拍摄时间、无害化处理现场、病害猪(必须有耳标)或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人员等,电子照片以年月日命名归档保存,如20170101-1、20170101-2等。
无害化处理报表要严格按照程序,由定点屠宰厂填报,县(市、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核查,领导签字,市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各级上报信息要留存收到资料和上报资料,以备核查。对上报不符合程序、报表填写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的,均按虚报数字处理,不作为申请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依据。
(七)办理时限:所有申请表格和相关照片资料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以便统一上报市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
二、奶牛良种补贴项目
根据《2016年梅州市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补贴对象:五华县辖区内饲养荷斯坦牛能繁母牛养殖场(小区、户)。
(二)补贴标准:荷斯坦奶牛良种补贴按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三)申报须知:
1、凡是符合条件,在五华县辖区内饲养荷斯坦能繁母牛的养殖场(小区、户)均可申报登记。未登记的,不享受补贴。
2、联系人:赖颂恩,手机:13502353863
三、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244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紧急通知》(粤财农[2007]3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7]34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的通知》(粤财农[2007]36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投保方案。
(二)参保对象
按照《广东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凡五华县境内饲养,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个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均可参保。
(三)保险期限
本保险协议期限为1年,分批次参保或者按年出栏量参保。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期间为准。
(四)参保条件
1、按文件规定,符合政策性能繁母猪的投保条件是2016年度生猪存栏量达到30头以上的对象;未达到此规模的,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或乡镇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2、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必须严格实行母猪佩戴耳标和国家强制性疫病免疫政策。凡未佩戴耳标的能繁母猪不得投保,凡未实施强制性免疫的能繁母猪不得投保。
3、对应每份保险单,应附3张以上(大猪场按每栏一张)能反映能繁母猪存栏量和已佩戴耳标状况的照片。
(五)保费标准
按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费分担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财农[2013]7号)执行。我县财政按照缴交保费参保的养殖数量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其中农户负担7元/头,中央财政补助24元/头、省财政补助21元/头、市财政补助4.8元/头、县(市、区)财政补助3.2元/头。
(六)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的损失赔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地震、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暴雨、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2、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是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
二是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死亡生猪进行扑杀处理等行为的,政府补偿标准不及保险赔付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政府补偿标准超过保险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三是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死猪,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七)保险理赔
严格执行省保监局和省农业厅“无佩戴耳标不赔付、未执行强制免疫不赔付、病死猪先无害化处理再赔付”的理赔原则,同时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和“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切实强化理赔管理。
(八)投保流程
1、各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疫苗免疫注射、耳标发放、登记造册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做好耳标佩戴和信息采集工作。
2、人保财险公司依托畜牧兽医工作人员采集、登记、归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信息的初步依据,开展签单承保工作,并负责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好“五公开、三到户”工作。
3、人保财险公司人员负责收取养殖户承担的每头能繁母猪7元的保险费。
四、生猪保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39号)要求,以及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家、生猪、岭南特色水果)承包机构资格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制订投保方案。
(二)合作经办保险机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为五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生猪)唯一的经办保险机构。
(三)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是我县内从事生猪养殖的养殖企业(场、户),保险标的是生猪。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四)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的损失赔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地震、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暴雨、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是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二是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死亡生猪进行扑杀处理等行为的,政府补偿标准不及保险赔付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政府补偿标准超过保险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三是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死猪,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
1.保险金额。养殖保险金额:生猪500元/头。
2.保险费率及保费。生猪养殖保险费率:4%,即20元/头。
(六)保险期限
本保险协议期限为1年,分批次参保或者按年出栏量参保。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截明期间为准。
(七)保险赔付标准
1.生猪养殖保险赔付金额: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赔付金额。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赔付标准-政府扑杀补贴每头金额)。
每头死猪赔付金额 |
|||||
重量 (公斤) |
10-20 (不含) |
20-40 (不含) |
40-60 (不含) |
60.80 (不含) |
80以上 (不含) |
赔付金额 |
80元 |
100元 |
150元 |
250元 |
500与 |
(八)政府补贴标准
我县财政按照缴交保费参保的养殖数量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生猪养殖保险保费 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保费20%,五华县财政补贴保费15%,养殖企业(场、户)负担25%。
(九)承保流程
1.村“三农”保险协保员、乡镇协保机构、县(市、区)生猪养殖协会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协保工作。
2.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将参保明细清单在投保人所在村(居)委员、乡镇政府张榜公布,公式3日后,如无异议,收取保费并打印保险单,发至各村参保养殖企业(场、户),或委托协保机构发放。
(十)查勘定损流程
1.养殖企业(场、户)生猪死亡,应在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经办机构的热线电话报案。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自行处理的,由养殖企业(场、户)、保险公司、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受委托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共同确认;送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由养殖企业(场、户)、保险公司和无害化处理场共同确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多死猪无害化处理负有监督职责。保险公司建立抽查机制,不定时抽查死猪无害化处理凭证单据与实际死猪死亡一致情况。
五、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关于做好2012 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2 号)、《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二)补助对象
凡县境内饲养的所有年出栏生猪50 头及以上,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的,对养殖环节出现的病死猪(不包括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的生猪以及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实施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 区、户) 。
(三)补助标准
按规定,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80元/头,由中央、省和地级以上市和县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补助申报流程
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实行月报制度,逾期不再受理。
2.养殖场(区、户)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时,应向所在地镇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情况,在镇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实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区、户)对处理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地点、方式、处理病死猪的标识号码及数量,并规范填写登记表格。
3.镇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核实确认合格后,在登记表格签字盖章,于当月30 日前(逾期不再受理),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处审核。
4.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上月全县表格资料,审核整理后,会同县财政局盖章,报上级主管部门。
5.省农业厅对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将省统计结果报农业部、财政部。
(五)申报统计时段
申报统计以半年为一个时段,当年6 月1 日至11月15 日为第一批,11月16 日至次年5 月31 日为第二批。
(六)补助资金发放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财政部将补助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后,按程序逐级下拨至县财政部门。资金发放前,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对拟补助的养殖场(区、户)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头数、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查对。确认后,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补助养殖企业(合作社)的资金,需直接拨付至企业(合作社)账户,不得拨付个人。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核发结果进行登记造册,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七)无害化处理技术引用标准
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
2.《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3.《关于印发<广东省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置技术指引(试行)>》(粤农办[2017]104号)
(八)监督管理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是国家惠农强农政策,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冒领。对弄虚作假、虚报补助经费或挤占、截留、挪用和冒领补助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