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执法尺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我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目的、动机、主观故意、手段、是否多次违法、后果等)和社会危害程度,全面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备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等各类情节,综合裁量,合理确定,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适当。
第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罚。
第九条在作出自由裁量的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
第三章 自由裁量的的适用规则
第十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及占用工总数的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将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三档:情节较轻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情节严重基础上予以考量。
第十一条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或者占用人单位用工数10%以下;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5000元以下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下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的;
(五)危害后果较轻的;
(六)未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的;
(七)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
第十二条 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占用人单位用工数10%以上30%以下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100%以下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
(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两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引发30人以下群体性事件或者较为严重的上访事件的;
(九)仅在当地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或者占用人单位用工数30%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100%以上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三种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
(九)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越级上省、上京上访事件的;
(十)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上传播报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减轻、从轻处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确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后,在相应的档次处罚细化标准中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等条件才予以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列行政处罚标准中“以上”、“以下”、“至”的上位数、下位数均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相关业务处室应指导并监督全县人社系统建立健全规范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定的,可以继续实施。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尽快制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罚则 |
违法情节 |
处罚细化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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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1 |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对用人单位5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1000元至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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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7000元至8500元,对责任人员3000元至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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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 |
对用人单位85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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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2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情节较轻 |
500元至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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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1000元至15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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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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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500元至2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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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情节较轻 |
500元至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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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1000元至15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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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 |
1500元至2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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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2000元至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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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8000元至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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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4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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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不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和挪用教育经费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
情节较轻 |
20000元至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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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较重 |
30000元至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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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00元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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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不按规定发布、未按比例招收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和未经确认招聘其他人员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
情节较轻 |
10000元至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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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14000元至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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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7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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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4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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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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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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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4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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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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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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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注:《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 |
情节较轻 |
100元至2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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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情节较重 |
200元至2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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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情节严重 |
250元至3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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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4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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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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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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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200元至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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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元至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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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元至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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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 |
情节 较轻 |
1000元至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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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1400元至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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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1700元至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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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 |
情节 较轻 |
1倍至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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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2倍至2.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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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2.5倍至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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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
警告,责令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4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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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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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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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
14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对用人单位5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1000元至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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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7000元至8500元,对责任人员3000元至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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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对用人单位85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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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 |
15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2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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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5000元至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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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80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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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50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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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1000元至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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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500元至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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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
17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较轻 |
100元至3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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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元至4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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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元至5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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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18 |
用人单位有下列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注: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定期健康检查是指: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及第六项部分内容查处职责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后由安监部门负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情节较轻 |
1000元至3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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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0元至4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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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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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0元至5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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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
19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处罚标准) |
情节较轻 |
对用人单位1倍至2倍,对责任人员500元至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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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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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2倍至2.5倍,对责任人员1500元至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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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对用人单位2.5倍至3倍,对责任人员2500元至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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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此规定必须是缴费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个人违法行为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分别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情节严重 |
持续时间7个月以下 |
1000元至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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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
3000元至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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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8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
4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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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持续9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 |
5000元至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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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10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
7000元至8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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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11个月以上 |
85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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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3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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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0元至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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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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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统一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 |
情节较轻 |
1倍至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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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
情节较重 |
2倍至2.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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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5倍至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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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应理解为每年12月31日前应公布当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情节较轻 |
3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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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0元至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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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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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2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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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5000元至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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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80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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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注:注意区分骗取社会保险金待遇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两种行为及不同的主体。其他条例规定内容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
情节较轻 |
2倍至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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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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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倍至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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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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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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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倍至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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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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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
26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就业促进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
情节较轻 |
10000元至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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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00元至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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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00元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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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10000元至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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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00元至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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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00元至50000元,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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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情节较轻 |
500元至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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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1000元至15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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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500元至2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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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
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2000元至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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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8000元至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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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4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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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4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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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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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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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4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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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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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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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4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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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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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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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职业中介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没有违法所得 |
情节 较轻 |
4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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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4000元至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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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7000元至1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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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 |
情节 较轻 |
1倍至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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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2倍至2.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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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2.5倍至3倍/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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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注:采用的是兜底式处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规定外,违反了其他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能适用本条款) |
情节较轻 |
10000元至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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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00元至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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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00元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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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10000元至20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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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0000元至25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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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5000元至30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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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20000元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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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50000元至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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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80000元至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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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按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3000元至4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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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0元至5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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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5000元至6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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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
情节较轻 |
5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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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700元至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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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85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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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清退,并可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1000元至14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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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1400元至17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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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700元至2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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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30000元至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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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00元至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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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5000元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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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20000元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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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50000元至7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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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5000元至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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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3000元至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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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6000元至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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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80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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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对单位4000元以下,对责任人员2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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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单位4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2000元至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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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对单位70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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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对单位30000元至4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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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单位40000元至45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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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对单位45000元至50000元,对责任人员70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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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1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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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1倍至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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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倍至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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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10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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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0000元至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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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5000元至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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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
47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注:采用的是兜底式处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规定外,违反了其他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能适用本条款) |
情节较轻 |
10000元至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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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00元至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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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00元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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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教育)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40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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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00元至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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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00元至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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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情节较轻 |
40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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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00元至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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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00元至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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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1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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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1倍至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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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5倍至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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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40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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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00元至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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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00元至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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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
52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十七条)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注:必须是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 |
1000元至3000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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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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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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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却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30人至50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 |
3000元至4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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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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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 |
4000元至5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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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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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注:具体解释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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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 涉外就业 |
60 |
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必须是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 |
1000元至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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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
62 |
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
30人至50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 |
3000元至4000元 |
|
||||
63 |
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
||||||
64 |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 |
4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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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注:具体解释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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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 |
情节 较轻 |
4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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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4000元至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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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70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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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 |
情节 较轻 |
1倍至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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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2倍至2.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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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2.5倍至3倍/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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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4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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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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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元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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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非依法设立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 |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5000元至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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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7000元至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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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85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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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直接招聘中国雇员的 |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5000元至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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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7000元至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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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85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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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中国雇员无《雇员就业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 |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所属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处以每人每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中国雇员处以每人100元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500元至7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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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700元至8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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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850元至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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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71 |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注:必须是施教机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涉及人数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 |
10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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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至50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 |
20000元至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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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 |
25000元至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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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注:必须是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涉及人数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 |
10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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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至50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 |
20000元至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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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 |
25000元至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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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监察执法 |
73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
情节较轻 |
2000元至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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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8000元至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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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4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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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与《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处罚不一致,应适用《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 |
情节较轻 |
1000元至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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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4000元至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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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70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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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2000元至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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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8000元至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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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4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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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2000元至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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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8000元至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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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4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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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
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10000元至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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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30000元至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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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40000元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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