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县直单位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推进公务员转任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是指县直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职位出现空缺时,面向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公开选调。
第三条 县直单位补充股级以下(含股级)公务员,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外,原则上都应进行公开选调。
(一)符合县委、县政府关于人才引进规定的;
(二)专业技术性或保密性较强,符合条件对象较少或不适宜公开选调的;
(三)按国家有关政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
(四)县直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任的。
公开选调公务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经编制审核后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条 选调人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职位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
(五)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
第六条 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报计划;
(二)组织、人社部门发布选调公告;
(三)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统一组织考试(含笔试、面试);
(五)用人单位组织考察、体检,提出拟调人选;
(六)组织、人社部门研究并统一办理编制(卡)等调动手续。
第二章 计划申报
第七条 选调计划由用人单位在公开选调前向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申报。选调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及编制部门出具的《机构编制审核表》;
(二)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三)选调理由;
(四)对选调人选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选调计划按归口管理上报。其中: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六大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选调计划报县委组织部,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选调计划报县人社局。
第九条 选调计划确定后,由组织、人社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用人单位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选调公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选调职位数额及要求、选调范围、报名资格与条件、选调程序和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选调计划公布后,符合条件者可自行到用人单位报名,也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查报名者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报名条件者准予报名,并填写《县直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报名者一次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新录用公务员仍在试用期之内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初审后,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 公开选调考试由组织、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统一命题。考务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也可委托县考试录用中心负责。笔试、面试成绩按60%、40%比例记入总成绩。
考试依据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等有关规定命题。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方式。笔试、面试结束后,成绩由组织、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入围者。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所报考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职位有专业技术需要的可加考专业科目内容。
第十五条 面试人选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与选调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低于此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所报考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面试工作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由组织、人社部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又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人数一般为7至9人。面试前应对考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或由用人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拟选调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依据选调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对是否适合拟选调职位作出评价。必要时组织、人社部门可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对考察合格者,用人单位组织进行体检。
第六章 调 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察、体检情况,用人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拟调人选后(有归口管理单位的,须先报归口管理单位同意),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由组织、人社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调动的,经组织、人社部门研究后,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章 纪律监督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在公开选调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等工作中,凡涉及《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的,都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选调工作必须严格按选调工作方案进行。要严格按编制限额、职数限额、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选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选调工作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照考务工作所需费用给予核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