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主要依据
时间:2016-08-2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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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三、什么情形下,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的;

(二)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复议、诉讼、伤残等级鉴定、复查、司法鉴定结论的;

(三)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

案件中止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四、对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怎么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