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值此国庆75周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广告经营活动,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严禁借重大活动进行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作如下告诫:
一、严禁借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以及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领导人讲话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领导同志的形象、名义、签字(签名)、合影、题词、视察、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禁止商业广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
六、禁止商业广告出现不规范使用中国地图以及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七、禁止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八、禁止营销与重大活动相关的所谓“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邮票”等擅自伪造、变造的物品。
九、禁止进行所谓“特供”“专供”商品营销炒作或使用“给领导干部送礼”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包括使用“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请各广告主要认真履行广告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告诫内容主动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各广告发布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认真查验广告内容,坚持职业操守,严把制作发布关。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广告检查、监测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监管,如发现违法广告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