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案例通报
时间:2024-10-1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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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今年以来,我局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相关环节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案例。

  案例一 广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8月4日,我局对广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DT002Z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五华县安流镇某某车行销售获证产品的规格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华县安流镇某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14台与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存在改装问题,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五华县安流镇某某摩托车配件店销售获证产品的规格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华县安流镇某某摩托车配件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摆放有9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明显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350mm,上述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购进的,购进后擅自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改装后进行销售,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五华县梅林镇某某贸易店销售获证产品的规格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华县梅林镇某某贸易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2台与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明显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350mm。当事人于2023年8月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时有产品合格证,当事人对鞍座进行了改装,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五华县梅林镇某某车行销售获证产品的规格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华县梅林镇某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3台与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明显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350mm。当事人于2024年5月初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3台,便对鞍座进行了改装,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五华县华城镇某某摩托销售门市销售获证产品的规格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华县华城镇某某摩托销售门市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3台鞍座超过35厘米的电动自行车,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五华县长布某某摩托车行销售获证产品的规格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五华县长布某某摩托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摆放有2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发现,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不含铁架)长度超过了50厘米,明显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350mm,当事人于2024年7月下旬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便对鞍座进行了改装。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五华县安流镇某某电动车行销售获证产品的规格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华县某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1台与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明显超过350mm,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便对鞍座进行了改装,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五华县潭下镇某某商店销售获证产品的规格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五华县潭下镇某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摆放有“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执法人员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60厘米,明显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350mm,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便对鞍座进行了改装。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