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推动行法工作依法、规范、公正、公开进行,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机关的法制机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局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3)直接及中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八条第八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有管辖权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3)程序是否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6)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7)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自由裁量权案件,严格依照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8)对违法行为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