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试行)、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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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和《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请认

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5日

 

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为简化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更好地

服务梅州绿色经济崛起,特制定我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并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

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许可经营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指导思想

  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建立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紧密结合的新型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审批环节少、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办事环境,促进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助推绿色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

幸福梅州。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充分利用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有利政策,创新商事登记模式、创新后续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

用,尊重商事主体自治,简政放权,健全市场自律机制,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二)以民为本,规范服务。 坚持以公众满意为衡量改革成效的第一标准,大力清减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登记流程,规范准入条件和程序,创新服务管

理方式,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构建"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体

系。

  (三)部门联动,宽进严管。 积极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从源头上消灭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并通

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有效克服监管职能重叠、交叉问题,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实现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

  全面清理精简商事登记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

置许可的事项,涉及企业主体资格的原则上予以保留,涉及企业经营资格的一律改为后置。规范编制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

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清理后保留的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后即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同时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

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建立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

,商事登记机关将年度报告情况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有权对商事主体的年报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将存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登记平台公示,并依法实施相关

监管措施。

  (四)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 完善"网上登记、双向快递"服务,探索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查

询、网上发照,推进商事登记申报材料和营业执照电子化。工商部门逐步建立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以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为基础,商事主体以电子文

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申请登记资料,工商部门核准发放营业执照。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部门按精简、合并、转移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凡通过后续监管可以解决的,不再设置行政许可;涉及

多个部门审批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对行内企业资质认定、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考核评估等职能,逐步、

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各部门全面推行简政放权,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全面实施一审一核制;缩短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布,严格履行审批时

限的承诺,接受公众和电子监察监督。

  (六)打造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总结前期试行企业登记注册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经验,建设开发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

平台。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银行征信等信息资源,搭建准入与监管一体、跨部门信息协同、面向社会公众查询的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息

公示平台的管理,建立信息对接、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公示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发布,搭建商事登记改革后"宽进"和"严管"的桥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载入

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

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七)强化商事登记后续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行业监管

的力度,完善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措施。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对未领取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依法监督查处,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查处。加强对

商事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合执法协同能力,形成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规范、自律等作用,强化商事主体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加强对商事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

  四、组织领导、职责分工与步骤安排

  (一)成立领导小组。

  按照商事登记改革的要求,结合"两建"工作,成立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及相

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简称"市商改办"),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协调工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

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组建商事登记改革配套政策起草小组,制定商事登记改革配套政策基本纲目,建立健全商事登记改革督查机制、协调机制、宣传机制

、培训机制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机制;力争在2013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商事登记改革一系列配套政策,推动各项工作机制高效运转,推动形成并逐步完善

综合协调、工作联动、跟进督办的工作格局。

  (二)成立专责工作小组。

  围绕商事登记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立行政审批改革、工商登记改革、信息平台建设等3个专责工作小组,具体落实改革任务。

  1.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专责小组,由市编办牵头,按照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市工商局向市编办提供梳理汇总商事

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市编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商事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编制商事主体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和商事主体许可经营目录。由市行

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和登记许可流程,建立完善各审批许可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与改革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及时制定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

配套制度和措施,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2.工商登记改革工作专责小组,由市工商局牵头,按照"宽进严管、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改革、公司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以及放宽其他工商登记条件,改革工商登记审核形式和服务方式等具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联合办理制度。研究制定适应商事登记改革的登记许可和后续监管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转变监管理念、明晰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制度、提升监

管效能,构建"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市场监管新体系。

  3.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专责小组,由市经信局牵头,结合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的资源整合作用,完善对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管信息的

采集和动态管理制度,以工商部门商事主体经济户籍库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披露制度,调整

完善信息分类标准和指标体系,健全对商事主体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强化对商事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商事登记改革于2014年1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发现、解决

商事登记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商事登记改革顺利开展。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商事登记后的行政许可审批

方案和监管方案,全力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专责工作小组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商事登记改革工作。

  (二)加强职责落实。

  各专责工作小组的牵头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围绕工作要求,迅速研究确定本专题的成员单位,组建专责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措

施和推进步骤,协调组织成员单位落实改革任务。 市法制局根据职责参与行政审批改革、工商登记改革专责工作小组的工作,对改革的有关事项进行细致研究,

提出法律意见。

  (三)加强督促检查。

  要积极落实问责制,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履行许可审批承诺时限和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察,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市

商改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制订督查方案,对商事登记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的要求,逐项督查并予以通

报,确保商事登记改革顺利推行。

  (四)加强服务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进改革。组织、编办、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形成落实人、财、物的资源优化配置方案,确保商事登记改革的配套资源及时到位。市商改办要推进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

的配合协作,敦促各许可审批部门相应权限的下放和服务监管效率的提速,抓好人财物等配套资源的优化设置。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

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严格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窗口办事指南,探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市政府办公室要协助统筹开展商事登记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改革的政策解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相应加大对商事登记改革的

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并从对经营者强化指引、优化服务,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实际需要出发,

制定出台帮助经营者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措施,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本市此前制订的有关企业登记注册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上级就本方案有关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商事登记改革的工作部署,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梅州市商事

登记改革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市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资源整合、依法有效的原则,明确商事登记改革后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各

部门对改革后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力度减弱和监管缺位,确保全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努力

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监管。

  围绕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涵盖对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后置审批以及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

突出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

  (二)责任明晰。

  对于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原则,按"市级审批部门即监管部门"、"与国家和省级审批部门对应的市级部门是监管部门"、"法律规定审

批部门与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不一致的以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为监管部门(当地政府已明确相应主管部门的依当地政府规定)"和"审批部门没有对应市级部门的以职

能相近的部门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部门。对原非前置审批(含原后置审批、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事项或行业的监管,已由市政府协调明确分工的,以

指定部门为监管部门,其他按职能确定。

  (三)协同监管。

  商事登记改革后确定的监管部门对监管的行业、事项承担首要监管责任,积极牵头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立足现有政策、执法资源等条件,协调

审批部门、登记部门、日常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

  (四)资源整合。

  探索整合部门资源,集中执法力量;简政放权,积极试行市场自行监管、委托授权镇(街道)、村(社区)监管和转移社会组织监管等新监管模式,充分发

挥市场、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社会组织等的作用,提高监管效能。

  (五)依法有效。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三、职责分工

  商事登记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

的前置条件。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所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对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按确定的分工实施监管。各部门要重点针对取消前

置的审批事项,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前置审批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商事主

体违法成本。具体监管分工如下: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部门):

  1、供电(跨省供电);

  2、棉花加工;

  3、粮食收购。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

  2、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

  3、供电(省内);

  4、生猪屠宰(市政府授权);

  5、成品油批发;

  6、成品油零售、仓储;

  7、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设备技术进出口;

  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9、拍卖经营;

  10、典当行;

  11、农药生产;

  12、电子认证;

  13、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

  14、糖精生产。

  (三)教育部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四)公安部门:

  1、爆破作业;

  2、旅馆业;

  3、保安服务公司;

  4、典当行。

  (五)民政部门:

  1、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

  2、殡仪及服务。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劳务派遣;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4、社会力量办学;

  5、境外就业中介服务。

  (七)国土资源部门: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八)环境保护部门:

  1、危险废物经营;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3、娱乐场所(涉及环保审批文件)。

  (九)交通运输部门:

  1、航空运输;

  2、客运经营;

  3、货运经营;

  4、水路运输及服务;

  5、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

  6、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7、危险化学品运输。

  (十)农业部门:

  1、种子经营;

  2、农业机械维修。

  (十一)畜牧兽医部门:

  1、种畜禽生产经营;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3、动物诊疗机构;

  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5、兽药生产经营;

  6、动物饲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十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

  1、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

  (十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电影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3、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外商投资);

  4、音像制品制作;

  5、电子出版物;

  6、报纸、期刊、图书出版;

  7、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

  8、报纸、期刊、图书省内连锁经营业务;

  9、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批发、零售;

  10、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11、出版物进口经营;

  12、音像制品复制;

  13、音像制品省内连锁经营业务;

  1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

  15、营业性演出;

  1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7、娱乐场所审批(涉及《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18、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19、文物商店;

  20、文物拍卖;

  2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十四)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1、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经营;

  2、公共场所经营;

  3、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餐饮服务;

  2、药品生产、经营;

  3、麻黄素生产、经营;

  4、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

  5、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

  6、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7、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9、中药饮片生产、经营;

  10、保健食品生产、经营;

  11、麻醉药品生产、经营;

  12、精神药品及原料生产、经营;

  13、血液制品生产、经营。

  (十六)体育部门: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十七)林业部门:

  1、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3、种子经营。

  (十八)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城市燃气经营(梅州城区)。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烟花爆竹经营;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3、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4、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二十)公安消防部门:

  娱乐场所(涉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食品流通;

  2、品牌汽车销售。

  (二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食品生产;

  2、计量器具制造。

  (二十三)检验检疫部门: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

  快递业务。

  (二十五)盐务部门:

  1、食盐生产;

  2、食盐批发零售。

  (二十六)烟草专卖部门:

  1、烟草制品生产;

  2、烟草制品批发;

  3、烟草制品零售;

  4、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5、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二十七)密码管理部门:

  商用密码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十八)旅游部门:

  旅行社。

  (二十九)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三十)金融工作部门:

  1、小额贷款公司;

  2、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十一)银监部门: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十二)人民银行:

  1.个人征信业务;

  2.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所。

  上述职责分工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按各自主管行业及职能分工实施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后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

的职能变化以及市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等新情况,依照本方案确立的原则调整相应的监管责任分工。

  四、其他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统筹当地商事登记改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探索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商事主体办理商事登记时,告知其办理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等信息。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的发布,便于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时

跟进监管。

  (二)财政部门。
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保障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商事登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完善经营主体登记许可审批和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市市场监管信息数据库,为后续市场监管提供信

息保障。

  (四)监察部门。
按职能履行相关的监察职责。

  (五)组织、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调研分析各部门的实际工作及人员需求等问题,协调平衡改革后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人力资源需求,探索建立适应商事登记改革的市场监管行政体制和人

员保障机制。

  五、工作步骤
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分工部署阶段(2013年12月底前)。各职能部门就职责分工制定监管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各职能部门就职责分工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编办和

财政部门开展后续监管执法资源调配整合的调查研究,市商改办组织做好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督查。

  (二)初步实施阶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各部门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协同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

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进行调整,及时反馈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信息平台信息推送传递顺畅。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1月至6月底)。商事登记信息平台进入平稳运行期。各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并适时根据法律和法规

变化、职能调整及议定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使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6月开始)。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督查检查,并向全市通报督查检

查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成立的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积极研究整合执法资源和市场监管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行性,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机制。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将本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到市商事

登记信息平台,建立全市市场监管信息数据库为后续市场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各部门要对上传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至少每月

进行一次数据更新,保障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检查。建立健全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督查检查制度,将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

目标,落实责任,促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上级就本方案有关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