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1-11-30 来源:审计署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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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有企业审计是伴随着国有企业发展而不断成长、成熟的。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对于推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国有经济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聚焦重点深化审计

发挥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审计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和有效工具,要聚焦重点领域,依法履行职责,增强国资国企审计的敏锐性、前瞻性和时效性,将推动改革、防范风险、促进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审计“查病”“治已病、防未病”功能,着力发挥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一是聚焦投资、运营和监管国有资本情况开展审计。密切关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及运转情况,加大对权力集中的重点岗位和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审计力度。重点审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以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聚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以及科学合理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目标、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过错问责等职责履行情况。

二是聚焦深化国企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开展审计。围绕国企改革“1﹢N”制度体系和三年行动方案决策部署,密切关注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国有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以及国有企业科研投入、科研成果转化和核心技术创新攻关等情况。围绕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防范企业债务风险、金融业务风险、市场风险为目标,重点审计国有资产处置、存量盘活以及债务规模、风险防控等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

三是聚焦落实中央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审计。密切关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布局和“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措施,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等重大专项任务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加大对国有企业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情况的审计力度,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

四是聚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审计。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执行及其效果;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控情况。密切关注决策事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是否脱离企业发展实际;是否存在盲目决策、专断决策、随意决策等问题;是否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后果。

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

提升监督质量和效益 

积极创新审计理念,健全完善相关审计制度,做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一是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机制,推进国有企业审计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对本级所属重点国有企业实施定期审计;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有效衔接机构改革国资委移交的监事会职能,出台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将原监事会职能与审计监督有效融合。

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合力监督机制,提升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效能。强化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快形成企业审计工作一盘棋。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企业审计监督合力。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同时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在符合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协调配合与整改落实机制,打通审计最后“一公里”。加强与国资监管、巡视、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大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力度,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严格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制度,加强对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

四是健全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结果,按年度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对单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同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除涉密事项外,审计机关应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