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时间:2019-06-04 来源:广东省审计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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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十三届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和颁布《规定》,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对推动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深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宣传和贯彻《规定》,日前,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1 出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国家层面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赋予了审计工作一系列新职责、新任务、新要求。

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第29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均提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要求。

当前,我省内部审计工作与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从近年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来看,违法违纪和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相当多的问题发生在下属二三级单位,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资金资产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损失浪费严重,甚至贪污挪用、骗取私分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部审计监督缺失,主要表现为:对内部审计工作不重视,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内部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内部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内部审计业务不规范,审计工作质量不高等。

该负责人指出,内部审计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省亟需出台相关制度措施。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省政府制定出台《规定》,有利于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 对完善内部审计机制作出明确要求

《规定》对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规定》明确规定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宪法》和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在内部审计领域的具体体现,也与今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关于“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单位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讨论和决定”的规定精神相一致。

二是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提高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是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要求。《规定》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或者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考虑到省属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规定》明确了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要求。同时,为避免出现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情形,《规定》还明确了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是提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的要求。《规定》明确,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同时指出,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包括聘用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等方式。此外,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3 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确保监督成效

一是充分赋予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规定》列明了内部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进行审计的12项基本职责,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内部审计资料需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同时赋予了内部审计获取相关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提出追究责任建议、临时制止浪费行为、封存资料、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10项主要权限。这既反映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的需要,也体现了内部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是规范细化内部审计程序。《规定》规范和细化了内部审计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包括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前调查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注重审计方法的运用和审计取证方式的选取,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撰写和审理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等程序。

三是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4 明确审计机关指导监督职责要求

一是明确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职责。《规定》要求审计机关要把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责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二是细化明确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的方式方法。《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听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同步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是加强成果利用和督促整改。《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在内部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以及未按时报送内部审计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单位等,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时整改,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