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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水务局委托五华县水政事务中心行政执法公告
时间:2026-01-0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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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五华县水务局委托五华县水政事务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现行有效的执法证件开展执法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

(二)实施五华县范围内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具体职能见委托具体事项)。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

二、委托具体事项

详见附件清单。

三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五华县水务局

1.办公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60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3-4421801

(二)五华县水政事务中心

1.办公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60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3-4433226


  

序号

职权名称

1

对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行为的处罚

2

对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如擅自修建水 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3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行为 的处罚

4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5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6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7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8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6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行为的处罚

10

对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行为的处罚

11

对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行为的处罚

12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13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

14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15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包括倾倒垃圾、渣土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16

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

动的处罚(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

设跨河管道、电缆)

17

对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18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 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9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 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行为的处罚

20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 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

21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 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22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 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处罚

23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 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的处罚

24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 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25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26

对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 后行驶机动车辆行为的处罚

27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 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28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 高秆作物行为的处罚

29

对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 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30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 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31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 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32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 发行为的处罚

33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 动行为的处罚

34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 等行为的处罚

35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 为的处罚

36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 动的处罚

37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研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 处罚

38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行为的 处罚

39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40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41

对擅自进入省管水利枢纽封闭管理区域或者非法干扰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工作行为的处罚

42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行为的处罚

43

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处罚

44

对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45

对供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46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47

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48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49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行为的处罚

50

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行为的处罚

51

对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行为的处罚

52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53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处罚

54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55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56

对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57

对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处罚

58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同意延期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59

对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行为的处罚

60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行为的处罚

61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行为的处罚

62

对擅自改变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行为的处罚

63

对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行为的处罚

64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65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处罚

66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行为的处罚

67

对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68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69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70

对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行为的处罚

71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行为的处罚

72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围库造地行为的处罚

73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74

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行为的处罚

75

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行为的处罚

76

对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行为的处罚

77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78

对未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行为的处罚

79

对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行为的处罚

80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81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行为的处罚

82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83

对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84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

85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86

对围垦湖泊、河流行为的处罚

87

对在库区内围垦行为的处罚

88

对围库筑塘的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