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行为的处罚 |
43 | 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处罚 |
44 | 对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45 | 对供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
46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47 | 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48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49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行为的处罚 |
50 | 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行为的处罚 |
51 | 对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行为的处罚 |
52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53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处罚 |
54 |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
55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56 | 对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57 | 对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处罚 |
58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同意延期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59 | 对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行为的处罚 |
60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行为的处罚 |
61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行为的处罚 |
62 | 对擅自改变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行为的处罚 |
63 | 对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行为的处罚 |
64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65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处罚 |
66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行为的处罚 |
67 | 对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
68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
69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
70 | 对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行为的处罚 |
71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行为的处罚 |
72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围库造地行为的处罚 |
73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
74 | 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行为的处罚 |
75 | 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