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八项制度(华水字[20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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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我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举报中心设立在局水政股,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的举报,以及上报交办或其他部门专办的举报件;

(二)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负责对举报件的移送、转送;

(四)按照规定承办举报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对举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究,举报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六)负责举报件的督办;

(七)向举报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建立和管理举报资料档案;

(九)负责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我县水行政执法举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和分类。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内容、性质和责任进行分类。

(二)呈批及移送。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举报中心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举报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承办单位,分管副局长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签给有关股室办理;涉及面广、重要的投诉要及时向局长报告。需要立案的呈报管辖范围的举报件,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调查处理。执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对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督办。举报中心要及时了解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并按照时限督办。

(五)办结。立案查处案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

(六)反馈。直接受理的举报件,经办人办完后即写出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在结果中记录告知举报人的时间和反馈意见。对上报交办的举报件,经办人办完后,要写出办理结果报告,记录告知举报人时间和反馈意见,并将责令退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举报信复印件交举报中心报送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向举报人作出解释。

(七)存档。举报件办结后,执法人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交举报中心归档;立案查处的,按档案件卷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举报件办理时限:

(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件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落实承办单位。凡是举报对象明确,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举报中心要在接到举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件的受理情况。

(二)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举报件,经办人应当在承办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件,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无规定时间的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0天,并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经办人应自接到举报中心转来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到人员应当由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需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八条  负责举报、控告受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经办人员报送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经办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控告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控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控告之机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控告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本局的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华县水务局

                                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