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7-0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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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 《 广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将此件转发至所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抓好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信息化办(信息中心)联系。
 
                              广东省水利厅
                           二 〇〇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水利信息化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 避免重复建设 , 实现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 推进全省 水利信息化建设 协调、 健康、可持续 发展, 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和有效管理水利信息资源,加速实现水利现代化的进程。主要体现为以全面提升水利事业活动效率和效能为目标,以现代化的信息采集系统为基础、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支撑、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面向水利行业的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系统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包 含骨干通信网络、计算机局域网络)、公用信息平台、 水利数据中心构成。
  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是指 利用信息技术 为 电子政务、三防指挥、水资源管理、移民管理、农村机电、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管理、科技与外事管理、水政监察管理等 服务的各类水利业务系统 。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四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使用”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信息化技术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制订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和决定全省水利信息化的重大问题,领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第七条 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 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厅信息中心承担。其主要 职责包括:
  ①组 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组织编制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拟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技术工作;
  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和方案;
  ③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性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 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组织全省信息化建设的检查、协调和监督,推广通用业务应用软件; 组织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宣传、评比考核和技术交流培训;
  ④完成厅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省水利厅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县水利 ( 水务 ) 局应当加强水利信息化 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直单位和市、县水利信息办),明确专门部门承担日常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和所辖地区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完成上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 。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包括独立的信息化项目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内容的项目,其建设必须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信息化规划以及广东省水 利 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十条 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是水利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各级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同级水利信息化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纳入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中,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十二条 对于水利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信息化建设内容应设专门章节设计,中型以上工程应独立成册:
  第一类、第二类项目信息化建设内容,厅信息办参与审查,提出的意见作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三类项目信息化建设内容,市水利 信息办参与 审查,提出的意见作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四类项目信息化建设内容,县水利信息办参与审查,提出的意见作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对于独立的信息化项目,水利厅及直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技术方案由厅组织审查,按有关规定报批;各市、县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技术方案由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在符合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避免重复建设、概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关系全局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如通信网络、电子政务、省水利数据中心、 全省 水利信息和业务资源共享平台 、 信息化保障环境等,以及厅处室和厅直管单位的业务应用管理系统由厅统一立项、统一开发并推广使用;厅直属单位在厅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一开发建设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业务系统;各市、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应积极筹措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省厅统一开发应用的项目,由省厅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厅直属单位开发应用的项目,通过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单位自筹或适当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 市、县开发应用的项目由市、县自筹解决建设资金;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的面上水利工程项目含有信息化建设内容的,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省按现行水利投资补助政策补助。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十八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单位名称、招标、采购和监理等情况应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国家保密局授权发布的产品。重大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国家和水利行业保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
  第二十条 承担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咨询、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参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应当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综合评估。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应当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所上报的建设成果材料中必须包括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推广价值和创新突出的成果,鼓励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并申报科技奖励。符合条件的成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信息办应当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水利系统有较大影响的水利信息化成果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信息化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单位的水利信息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水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文档管理、应急管理、机房管理、岗位责任等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 必须对所管理的重点水利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采取信息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水利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参照相关标准通过部门预算等方式明确运行维护经费来源,确保各项运行维护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 需运行在厅中心计算机房或委托给厅信息中心维护管理的信息系统,必须先征求厅信息中心的意见,协商好有关网络、维护管理职责等事宜后再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其维护管理按厅信息系统托管运行维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托管运行维护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全面整合本单位水利信息资源,提供资源共享条件,充分发挥综合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建成的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各类水利信息的采集,确保一数一源。各级信息办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划协调有关单位逐步建设和完善全省水利信息采集系统。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采用全省统一的水利信息网络进行各类水利信息的传递和交换。网络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公网资源。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平台进行各专业应用系统的开发。各级信息办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基础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元数据库等各类数据库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信息办负责统一管理各级水利信息资源,维护相应的水利信息资源库,发布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实现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发布和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等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利单位应重视和加强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水利热点、便民互动及水文化建设等功能,实现网站科学高效管理,全面提升全省水利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水利 单位要加大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落实教育和培训经费,加强信息化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广大干部职工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水利单位要建立健全水利信息化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报批、建设、运行、使用按照国家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