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和存档制度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和存档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办理水行政执法案件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二条 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执法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在工作调动前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条 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应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第五条 执法活动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并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类进行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七条 归档的文书材料、资料等应当齐全、完整,并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填写卷目标,以便检索和管理。
第八条 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并结合本单位业务管路人员的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执法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调阅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须经局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借出登记手续,借阅后应及时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人员使用。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水平,以保证顺利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华县水务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