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府办[2010]440号
关于加强统计资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驻华各单位:
依法及时准确向国家统计机构申报统计资料,是法律赋予各类组织和公民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近年来,我县各级组织和社会各阶层,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统计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各单位企业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统计人员,保障了统计经费,依法向国家统计机构及时申报统计资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成分日益增加壮大,统计工作越来越复杂,工作量越来越大,出现了个别单位统计法治意识不够强,依法统计认识不足,导致统计人员缺位,对国家统计机构要求申报的有关统计资料上报不及时,资料不完整,时有发生迟报、拒报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县统计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各镇、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统计法治观念,要切实履行《统计法》赋予的义务和职责,不得迟报、拒报。
二、要加强统计队伍和制度建设,各单位、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一定统计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报县统计局备案,有领导分管并支持他们开展统计工作和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学习,持证上岗,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建立完善统计台账,统计原始记录制度。
三、要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和强烈的求真务实的职业道德意识,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是统计的生命,各级统计人员,要切实履行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四、国家统计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加强统计资料报送管理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统计法》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组织,按《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五、统计人员要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统计保密纪律,依法保护统计资料和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违反《统计法》规定泄密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