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文化经营场所(即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向我局申请延续、已终止文化经营活动、无经营场地、无经营设备、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依法注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相关经营场所或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注销生效。
特此公告。
五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
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