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2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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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现公布旅游典型案例三宗。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此提醒旅游经营者要守法经营,旅游者参团旅游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发现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欢迎社会公众拨打政府投诉热线电话:0753-12345。

  案例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3年5月5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网络巡查时发现某微信公众号消息页含有旅游线路信息产品介绍。经调查,该公众号账号主体为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具体组织了“五一潮州古城+南澳岛2天1夜纯玩团(天天发)”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2023年5月26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旅行社设立的营业部从事旅行社招徕业务,但未能提供营业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该旅行社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设立的营业部限期内到服务网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2023年6月12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公园营业部从事旅行社招徕业务,但未能提供营业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该旅行社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设立的营业部限期内到服务网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节选)

  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