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时间:2015-03-2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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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五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13年度)”,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报告。

  年度报告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情况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五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目录”,包括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部门领导、联系方式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县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

(五)监管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指导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稽查;指导和协调各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文化、广播影视、出版物及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管文化经营项目。

(六)组织实行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工作制度;负责全县广播影视社会行业的监督管理,审核本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单位、网上传播试听节目经营单位及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系统业务申请。

(七)负责对县广播电视台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技术监测工作。

(八)对县内出版单位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新建出版单位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九)审核县属期刊等项目的变更;负责监督管理公开期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办理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组织审读工作。

(十)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审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证;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出版行为;审核图书展销。

(十一)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版权纠纷;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审核作品自愿登记。

(十二)负责全县印刷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单位,印刷企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复印、制作、进口、发行单位分别实行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办理全县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联络、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

(十四)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图书、群文、文博、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以及行业的培训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以及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文物博物馆事业以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承担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指导辖区内各镇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

(十八)管理直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和直属事业单位。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内设7个股(室):

(一)办公室

组织实施局各项政务决策;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负责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及制定各项管理规章;负责统筹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机要、信息、宣传、提案议案、信访、会务、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草拟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政策措施以及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办理行政处罚听证案件,承担行政案件复议与应诉;负责局机关资金及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监督指导本系统财务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体制改革、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培训工作;组织全县图书、群文、文博、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上述系列工人技术岗位考核;负责干部出国、出境的政审以及老干部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政治思想、纪检监察、综治、消防、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

(二)文化艺术股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艺术生产、文艺演出、艺术教育、艺术评奖、艺术研究以及直属艺术单位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县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全县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建设;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组织制定实施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及公共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指导全县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以及业余文化艺术创作和培训;指导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老年文化、文化社团的建设;指导、协调全县性社会文化活动及广场文化活动;管理、协调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档案和数据库的建立运行工作;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组织县非保中心开展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三)文物股(加挂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参与起草、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历史文物保护规划和有关文物保护管理规章;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规划古镇古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指导、监督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承担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文化市场股(与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和指导、监督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文化艺术品等文化市场管理和法规培训工作及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及活动(不含涉外、涉港澳台商业演出)的审批、核准和审核工作;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化市场各行业协会、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参与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负责审批辖区内设立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指导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项目审批审核和市场管理;指导文化稽查、电影发行、放映和演出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宣传培训;参与管理文化会展活动。

    (五)广播电视股

    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规划;对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实行监管和业务指导;组织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重点工程建设;协调广播电视系统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进行监管;负责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核;负责审查影视制作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和影视制作及经营单位的建立和撤销;负责审查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和引进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对各类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实行监听监看;检查监督广播电视宣传纪律、行业法规的执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指导县广播电视行业协会工作以及广播电视编播业务培训。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对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批准及变更、终止电影放映单位备案;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广播电影电视数据统计的指导、监督。

    (六)新闻出版股

    管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组织实施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县出版的各类图书、报刊(含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实行审读、审听和审看;依法监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发行的管理,负责管理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发行;负责印刷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核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批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审批一次性非营利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负责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审验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及报纸、期刊、连贯性内部资料的年度审核报市、省核验和换发许可证的工作;负责记者证的审核工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版权纠纷;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文化(含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和树立正确的文化经营理念,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制定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章制度;依法对全县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

    部门领导和分工:

  长:张远平:主持全面工作。

副局长:郑越兴(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队长):分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文化市场股、新闻出版股、广播电视股、电影公司、文管办,安全生产。

  :分管文化艺术股、图书馆、文化馆、采茶剧团、木偶剧团,负责重大节日的文艺活动。

魏俊林:分管办公室、文物股、博物馆、镇文化站、计划生育、党务、纪检、招商引资、挂钩扶贫、综合治理,协管文化艺术股。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址为:http://mz.wuhua.gov.cn/whj/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五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五华县华兴北路81号(县府大院内);邮编:514400;接受申请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13014301730;联系电话:0753-4433304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五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工商业经济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不予公开情况

无。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将由县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县财政。

  四、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53-4433304

  地址:五华县华兴北路81号(县府大院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关违反《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