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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时间:2014-09-05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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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相关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80%。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设置健康教育室,定期开展讲座、播放健康传播音像资料等;候诊室、住院部各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并做到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内容;住院病人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烟草危害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新闻媒体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开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车站、港口、机场、影剧院、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各类室内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并禁止吸烟,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有健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经费落实,队伍配套。
    (二)编制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公共厕所(含粪便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区内乱搭建、乱摆卖、乱拉挂、乱停放、乱张贴、乱扔吐等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无违章饲养禽畜;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立面定期维护、粉饰,户外广告、标牌等设置规范有序;沿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进出口路段无违章建筑,道路清洁、交通畅顺;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城区道路硬底化率≥98%,主次干道和内街巷路面平整;市内主干道、商业街两侧、旅游景点、公共场所,按规定设置果皮箱(废物箱),果皮箱洁净,完好率≥95%;城区下水道密闭畅通,管网覆盖率≥95%;各类地下沟渠设置防鼠、防蚊设施;城市美化、亮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五)城区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主要街道保洁时间≥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推行垃圾袋装化,普及率≥90%。
    (六)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机团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实行密闭管理。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数量充足、密闭、标志清晰,运输过程无垃圾飞扬、撒漏、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
垃圾收集、转运站和公厕设置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垃圾收集、转运站布局选址合理,封闭式管理,有给排水设施,颗粒物、噪音、臭气、排水指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垃圾处理场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城区内公厕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所有厕所均为水冲式厕所,二类标准以上(含二类)≥8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布局合理,高台摆卖,秩序良好,环境清洁。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配套完善,排水畅通;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善、日产日清;除“四害”措施落实;食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市场周围无占道经营及乱摆卖,车辆停放有序;公厕卫生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无销售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无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无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全市无违禁销售野生动物。
    (八)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及时清理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污染周围环境,不影响市容;场内物料堆放整齐,环境清洁;宿舍、食堂、厕所卫生符合规定要求;除“四害”措施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垃圾余泥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待建工地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绿化管理好,树木、花草生长良好;主次干道有行道树,树形整齐,花基、草坪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全年市区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城市建成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无劣V类水体。
    (四)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
    (五)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珠三角地区≥70%,其他地区≥50%。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
    五、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
    (二)各类公共场所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有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空气质量、通风、用品用具消毒效果、泳池水质等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不使用无厂址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合格证等洗浴、美容、美发、消毒“三无”用品。从业人员操作规范,体检率和卫生知识培训率均≥98%,患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率100%。
    (三)饮用水源保护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并制定了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定期监测,总合格率≥98%,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水质全分析监测方案,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直接与水接触的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管理。近三年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暴发疫情。
    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并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近三年全市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资料齐全。
    (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管理、行业管理、监督监测、检查考核等工作任务落实。有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状况、执法监督、日常监测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患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等情况资料齐全。
    (三)开展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卫生、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药物残留检查检测,有效控制农产品滥用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滥用违禁药物。
    (四)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证照齐全,从业人员体检率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率均≥98%,个人卫生符合要求,患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率100%;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坚持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过期退市处理等制度。生产经营场地、设施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不占道经营,不污染环境。防鼠、防蝇设施完善,除“四害”措施落实。废弃物密封存放,日产日清。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五)认真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有食品安全信誉度A级单位,C级单位<50%;食具消毒抽检合格率≥85%。建筑工地食堂设独立烹调场所,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六)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死畜肉上市。
    (七)禁止无固定加工场所、无固定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经批准的街头饮食食品摊群做到场所固定,上下水设施完好,餐具消毒及防蝇防尘设施齐全。
    七、传染病防治
    (一)市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落实。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疫情报告制度健全,镇以上医疗机构疫情实行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三)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包括非常住人口)≥95%。
    (四)采供血管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认真执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技术措施合理,防制效果显著。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人员、经费落实。 
    (二)灭鼠等两项工作达到《广东省除“四害”标准》要求,巩固措施落实,灭效巩固;其余两项有经常性防制措施,密度不超过《标准》的2倍;防鼠、防蝇设施达到《标准》的要求。
    (三)病媒生物防制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按规定坚持定期监测“四害”密度,资料齐全可靠。
九、窗口单位卫生
窗口单位包括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机场、公园、旅游景点。 
    (一)有健全的爱国卫生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管理人员,内外环境清洁,绿化美化。
    (二)公厕达二类以上标准,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套完善,果皮箱数量足够,卫生状况良好。
    (三)公共饮水贮存器清洁,加盖加锁。
    十、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定期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先进户”检查评比活动。
    (二)居民区道路硬底化率≥98%,路面平整,下水道密闭、系统完善、排水畅通。
    (三)单位、居民区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卫生死角,除“四害”措施落实。单位公厕、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居民区基本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摆卖、乱停放、乱堆放、乱拉挂、乱丢垃圾现象。居民家庭整洁,楼梯定期清洗、无污垢、无杂物。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定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一、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市容环境卫生纳入城区统一管理,有卫生管理制度,清扫保洁落实,垃圾日产日清。
    (二)道路硬底化率、下水道覆盖率均≥90%。公厕符合卫生要求。
    (三)环境卫生得到有效的整治,无垃圾余泥堆积,鼠害及蚊、蝇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四)“六乱”现象得到有效整治。无违规饲养禽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