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办函〔2020〕8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单位:
《五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2 组织体系 ························································6
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6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11
2.3 专家组 ···················································11
3 运行机制 ·······················································11
3.1 监测预警 ················································11
3.1.1 监测 ····················································11
3.1.2 预警 ····················································11
3.2 事件分级 ················································12
3.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2
3.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2
3.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3
3.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4
3.3 应急处置···················································15
3.3.1 信息报告·················································15
3.3.2 响应启动 ··············································17
3.3.3 现场处置 ··············································18
3.3.4 社会动员 ··············································18
3.3.5 应急终止 ··············································19
3.4 善后处置 ················································19
3.4.1 恢复生产 ··············································19
3.4.2 调查评估 ··············································19
3.4.3 抚恤补助 ··············································19
3.4.4 征用补偿 ··············································20
3.5 信息发布 ················································20
4 应急保障 ·······················································20
4.1 队伍保障 ················································20
4.2 资金保障 ················································20
4.3 物资保障 ················································20
4.4 技术保障 ················································21
4.5 交通保障 ················································21
4.6 治安保障 ················································21
4.7 安全保障 ················································21
4.8 通信保障 …………………………………………21
5 监督管理 ·······················································21
5.1 预案演练 ················································22
5.2 宣教培训 ················································22
5.3 责任与奖惩 ·············································22
6 附则 ·····························································22
6.1 名词术语 ················································22
6.2 制定完善预案 ··········································23
6.3 解释部门 ················································23
6.4 实施时间 ················································23
五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五华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县领导。
副总指挥:县府办公室协管领导、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领导及各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县广播电视台及时报道卫生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2)县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台港澳地区的事务。
(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全民卫生教育和宣传;负责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等。
(4)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与县卫生健康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医保待遇,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5)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县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
问题;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7)县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动态,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看守所、戒毒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由县财政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并做好对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1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中毒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对流通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15)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6)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17)县水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供水保障工作,加强水厂制水管理,强化供水管网维护,保障应急水源供给,确保饮用水安全达标。
(18)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负责各类技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19)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20)县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在县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22)县红十字会: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公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
(23)镇人民政府: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
2.3 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预警
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2 事件分级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相关突发事件分别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3.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区)。
(4)霍乱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死亡的。
(13)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其他县(区)或在我县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防控及危害程度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1)责任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2)报告形式
医疗机构和各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53-4335800,电子邮箱;whwjjk@126.com。
县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值班电话:0753-4336396。
县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0753-4336433。
(3)报告要求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两个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县(区、市)的,要尽快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
各镇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县卫生健康局可直接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健康部门应急机构;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3.3.2 响应启动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指挥部根据上级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事发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卫生健康局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卫生健康局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3.3 现场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镇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3.4 社会动员
事发镇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镇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救治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邻近镇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3.5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4 善后处置
3.4.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
3.4.2 调查评估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后及时上报。
3.4.3 抚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4.4 征用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或给予补偿。
3.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危害等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具体实施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治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计划及装备目录。
4.4 技术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5 交通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
4.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等单位要协助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7 安全保障
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 通信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科工商务管理部门要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镇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6.2 制定完善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6.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印发的《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15〕172号)即行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 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