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18时44分,在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唯春路路段发生一起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与一名行人碰撞,造成1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安部公交管〔2017〕409号)等规定,五华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五华县河东镇“11·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作出进一步复核和深度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广东***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车辆品牌型号:埃安牌GAM6450BEVD**,发动机号:A2001R4151T3**,车辆识别代码:LNADHAB10R13140**,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5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5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人数:5人,整备质量:2180kg。经调查,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444060000174***,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085105282024038***,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万元。该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近三年无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该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二)车辆驾驶人员相关情况。
1.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周*龙,男,汉族,身份证(驾驶证)号:4414241977*****,家住广东省五华县*****,事发时持准驾车型B2E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方式:138238****。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证号:4414241977****,档案编号:44019086****,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4月8日,有效期始:2020年4月8日,有效期止:2026年4月8日,当前状态:正常。周*龙近三年来有6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此事故前周*龙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经调查,周*龙在事发前驾驶车辆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休息正常,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
(三)肇事车辆装载及检验检测情况。
1.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现场对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装载情况进行检查,经查: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搭载两名乘客,不存在超员情况。
2.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受检的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及转向功能有效;全车灯具齐全、功能有效。(2)受检的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5km/h。
1.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气晴,路面干燥。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唯春路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油塘桥方向,北往琴江大桥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东侧为琴江河,西侧是山体,道路为双向两车道,中间划有黄色虚线,走马村路口划有人行横道,机动车道总宽9.25米,两边设有人行道,琴江大桥往油塘桥方向右侧划有总宽2.3米的单向停车线。
(五)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现场勘查情况摘要如下:现场位于五华县河东镇唯春路路段。3.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康怡司鉴中心〔2024〕痕鉴意字第8283、8284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4.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公(司)鉴(法尸)字〔2024〕56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周*粦死因符合被具有一定的速度的钝性物(如交通工具类)碰撞造成颅脑损伤死亡。5.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化)字〔2024〕1367号检验报告:周*龙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6.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7.事发时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视频资料。8.五华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日18时44分,周*龙驾驶粤A**896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华县河东镇唯春路由琴江大桥往油塘桥方向行驶,途经河东镇唯春路路段,碰撞一位从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周*粦,造成周*粦受伤送五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粤A**8963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4年11月2日18时45分许,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电话: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走马村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名行人发生碰撞,行人被撞后倒地受伤,已拨打120。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东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指令120救护中心前往现场救援。
2.应急救援情况。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河东中队及大队当日值班人员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达后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做好勘查工作。伤者周*粦经五华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五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经抢救后五华县人民医院医生宣布周*粦已无生命体征(死亡),交警河东中队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将此情况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接报后指令河东中队将案件移交至事故处理中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接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地点对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
3.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受伤,事故应急处置较好,各单位报告救援行动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及时调查发生该事故的原因,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对该事故作出第4414241202400002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向各方宣读分发签收,告知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各方对此交通事故认定均无异议。2024年12月6日,周*龙方与死者周*粦家属方对此交通事故达成一致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签名生效。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安全技术鉴定、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查实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1.周*龙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安全驾驶及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2.周*粦横过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五华县河东镇唯春路路段发生的“11·2”道路交通事故属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事实,经五华县交警大队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认定:1.周*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周*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1.周*龙负事故主要责任;2.周*粦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对驾驶人的处理。
(1)粤A**896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周*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安全驾驶及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记3分,罚款150元的处罚,另已对驾驶人周*龙涉嫌交通肇事罪立刑事案件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起诉,后续根据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建议再决定是否吊销周*龙的机动车驾驶证。
(2)因行人周*粦在此事故中死亡,故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不作出处罚。
(三)对驾驶人外的处理。
1.对粤A**896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进一步调查发现,具体存在问题如下:1.该公司存在未安排专员对公司租赁的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管,存在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情况。2.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线索已移交给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11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加强监管。
将本案有关情况函告五华县应急管理局、五华县交通运输局、五华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五华县河东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落实,强化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提升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经查,在此次事故中未发现职能部门和属地镇村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华县河东镇唯春路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重大损失教训深刻。各职能部门要保持高度警醒,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深刻汲取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时刻保持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全面排查整改区域内同类问题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出租客运企业源头安全隐患管理。
针对出租客运车辆事故多发的情况,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公路等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出租客运企业源头安全隐患管理。一要进一步压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出租客运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围绕企业、车辆和人,制定安全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档案制度等制度,确保在源头上及时解决安全隐患问题。二要加强对出租客运驾驶员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等驾驶安全责任和风险的教育,对出租客运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促进出租客运驾驶员自觉形成安全运输的观念意识。三要严格排查出租车辆自身隐患,完善车辆安全性能维修、保养记录,按照规范安装、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二)从严执法,加强出租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管控。
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源头装载治理,严格对“四类企业”与“四类场站”的源头管理,严防超限超载车辆上道路运输;要加强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和巡逻管控,紧盯重点时间和重点路段,严查严处出租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随意变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加快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进度。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市政等部门要加快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重点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查找事故易发多发的原因,并及时上报隐患情况,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道路安全运输提供基础保障。要增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道路标志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