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应急办、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及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五华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知》(华府〔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点的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规划确定,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详见附件1)。
(一)符合我县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二)具备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四)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严禁在城乡结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县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办证程序
(一)经营单位在11月12日前向镇应急办提交申请,镇应急办在11月14日前将《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统计表》(附件2)粤政易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廖广镜,咨询、联系电话:13560974609;
(二)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自行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留意培训机构开班通知;
(三)11月17日—11月28日县应急管理局对经营单位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五华县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其周围安全条件(附件4);
(三)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销售人员培训情况说明;
(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承诺书(附件5)。
五、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一)为降低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风险,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就近向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签订配送协议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二)禁止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三)不得采购、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和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经营单位应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应及时将经营许可证交还发证机关注销,并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做好未销售烟花爆竹的回收入库工作,违者列入不诚信经营单位名单;
(六)持有效的运输通行证方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非法运输或邮寄烟花爆竹;
(七)零售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第六条的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必须将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风险告知牌、应急处置措施等悬挂在显眼的位置;
(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守法经营,否则依《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附件:1.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规划表
五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附件1
各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