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预警和防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梅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五华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华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对各镇人民政府、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社会公众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及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县安委会将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控。
(一)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各镇辖区或行业、领域短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
(三)各镇辖区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事件;
(四)气象灾害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可能出现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对省、市、县挂牌督办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七)省、市、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比较严重的;
(八)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采集:
(一)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警示、事故通报;
(二)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分析、职业病危害统计分析
(三)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四)全县安全生产值班信息;
(五)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六)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七)其他渠道;
第六条 县安委会负责向全县或特定的县有关部门、各镇发布预警通知、预警信息,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控。
(一)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发出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内容包括对象、事由、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要求、反馈时限。
(二)存在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县安委会已经按照《五华县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实施约谈的,不再进行生产安全预警;
(三)存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县安委办还应通过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本信息、影响范围和时间、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等。
(四)存在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县安委办还应通过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节假日或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特点,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七条 接到预警的各镇、单位,应及时研判预警事项,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明确责任。有关镇、单位根据预警内容指定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该项预警事项的牵头落实单位,明确预警事项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预警工作落实到位。
(二)准确研判。深入研究分析预警信息,认真查找本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为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三)落实措施。根据预警信息研判结果,研究提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隐患,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按时反馈。按照预警通知的时限要求向县安委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县安委办定期组织对各镇和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就预警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预警事项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镇、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相应扣分;对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生产事故的,依法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