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委会〔2010〕5号
关于印发实施《五华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举报处理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意识,加强社会监督,拓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来源,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五华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及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4月8日
抄送:
五华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举报处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意识,加强社会监督,拓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来源,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均有权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评估分类和奖励定级工作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各类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范围的,可获得奖励。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接受举报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所举报的内容及举报人身份。
第二章举报范围
第七条凡在本县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重伤、死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者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安全许可证而开采非煤矿山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的。
(十)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十一)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的。
(十四)违法生产“私炮”、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
第八条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危害。
第三章 受理和查处
第九条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并设立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电话:4422929,值班手机:13826620418 传真:4422169,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1号。)
第十条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应对举报建立原始资料档案(包括信件、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和其他资料),填写《举报受理查处登记表》,送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应在收到举报后15日内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对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举报来电、来信、来访,应耐心告知举报人受理单位及掌握的电话、地址等通讯方式,必要时可以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应于举报查处结束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在《举报受理查处登记表》上。在每月的评审会议上,由评估小组对当月的举报奖励金额进行初步讨论后上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结案后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奖励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金由县财政从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对举报项目责任人实施处罚上缴财政的罚没款中安排,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奖励原则。
(一)举报经查处属实,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违反一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或被评估确认为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
(二)举报经查处属实,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或标准的,或被评估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为600元;
(三)举报经查处属实,违法生产“私炮”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
(四)举报经查处属实,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奖励标准为1000元;
(五)举报经查处属实,隐瞒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奖励标准为1000元;
第十五条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对共同(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金额均等分配。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奖励金原则上采取不公开领取方式,并注重保密。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不得公开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
第二十一条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不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举报登记奖励审批表》及与举报人有关的所有资料,由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按“秘密”件归档保存。归档后需查阅的,须经大队长或者局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五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受理查处登记表
2、五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奖励审批表
附件1:五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受理查处登记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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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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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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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记录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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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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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单位(部门)对举报内容的查处结果及奖励金额的意见:
查处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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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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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五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奖励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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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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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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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记录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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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对查处结果及奖励金额的审批意见: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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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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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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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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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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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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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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