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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2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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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22〕2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广东省新公布和修订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工作,并同步对部分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我局按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和原则

  (一)起草依据。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3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

  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网上就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考价的函》(粤医保函〔2021〕139号)。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以及比价关系调查研究为基础,科学测算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2.三医联动,协同推进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3.有升有降,动态调整

  继续降低部分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和医疗技术日臻成熟的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疗、手术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4.分级定价,合理就医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本通知202231日零时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实施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四、定调价内容

  (一)新公布和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网上就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考价的函》(粤医保函〔2021〕139号)规定,我市三级公立医院定价不高于省参考价90%。二级医疗机构价格按三级公立医院价格标准下浮8.2%,一级医疗机构价格按三级公立医院价格下浮16.2%标准执行。

  (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按三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6.2%(诊查费、注射费除外)标准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对价格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提高了少数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我市处于全省最高价的项目适当降低价格。促使梅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与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相符,以减轻患者负担。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仍按原市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转发省四厅局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梅市计生〔2002〕58号)执行。

  (二)一般诊疗费用项目仍按《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梅市价﹝2011﹞107号)执行。

  (三)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行设立项目或超过标准收费部分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链接原文:梅市医保规〔2022〕2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