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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知识问答
时间:2022-07-2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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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惠民政策。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象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为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本市各类全日制大学和中职技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本市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所在区城乡居民医保。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就读的港澳台大中小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和标准?

  答:缴费时间: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度缴费时间。逾期未缴费视为自动弃保。

  缴费标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

  四、参保缴费方式有哪些?

  除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外,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一)自助缴费。参保人可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自行缴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二)银行窗口缴费。参保人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或上一年度缴费单到各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农信社)网点的服务窗口进行缴费。

  (三)乡村金融服务站缴费。农村居民通过乡村金融服务站的助农取款服务移动终端设备,使用银联卡闪付、二维码支付、银联手机闪付等支付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四)税务部门前台缴费。参保人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通过POS机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微信、龙支付、支付宝、云闪付)二维码缴费。

  (五)签约扣款缴费。参保人员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或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农信社)等银行窗口办理签约扣款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扣缴费。

  五、在校学生如何办理缴费?

  答:全市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参保。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由学校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宣传发动、参保续保、报盘核定等工作,核定无误后及时到税务机关或指定银行办理集中缴费手续。

  六、特殊人群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重点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20〕6号)规定,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员、农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妇双方及其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女孩,其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给予全额补助。

  七、哪些特殊人群可以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缴费期结束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缴费。允许中途参保的对象分为两类: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新迁入梅州户籍的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中途转入梅州就读的学生、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童)和流浪儿童。

  (二)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低收入等困难群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的特殊人群。

  八、缴费期结束后出生的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可在出生后6个月内凭户口簿参保缴费,可享受出生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年度剩余时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备注: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需在出生后6个月内凭户口簿参保缴费,可享受出生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九、为什么部分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缴费过程中出现系统提示无参保信息?应如何解决?

  答:在征缴期开始前,系统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规则,集中批量生成全市参保人的应征数据,方便参保人通过各种缴费渠道便捷缴费。部分参保人缴费中出现无参保信息的,可咨询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

  十、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退费?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系统原因错缴、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形,符合办理退费的条件,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办理退费手续需参保人家属提供参保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关系凭证(或证明资料)、银行卡(折)、火化证明(死亡证明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十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如何?


  梅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标准一览表

险种

待遇类别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备注

基本险

大病保险

基本险

大病保险

基本险

大病保险

合计

城乡居民医保

门诊

普通门诊

基层卫生院

-

-

60%

-

日限额100元、季度限额125元

-

500元

门诊特定病种

不分等级

-

7000元

60%-95%

普通人群报销比例75%,特困人员/建档立卡人员比例85%

详见门特报销标准

普通人群门特和住院合计支付限额20万;特困/建档立卡人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住院

市内

一级

200元

普通人群7000元;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0元。

95%

50万元

70万元

住院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占住院总费用30%以上的,中医药费用部分支付比例提高10%。个人自付比例不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5%

二级

450元

85%

三级

650元

65%

市外异地备案

一级

200元

60%

二级

450元

三级

650元

未备案自行异地就医

不分等级

1600元

45%

普通人群报销比例55%,特困人员/建档立卡人员比例75%

  十二、一次性补助项目有哪些?

  1.顺产补助1300元、剖宫产补助1500元;

  2.婚检每人补助119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产检补助205元;

  3.安装假肢补助:大腿9000元、小腿6000元、前臂5000元、上臂7000元;

  4.白内障手术:每例补助1700元;

  5.狂犬疫苗注射,补助80元。

  注:实际费用额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支付。

  十三、什么是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对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保障。

  十四、大病保险需要个人缴费吗?

  大病保险资金是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需要参保人个人缴费。

  十五、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一)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经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要个人自付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起付标准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住院报销比例(普通人员75%,特困/建档立卡人员85%)补偿。门诊特定病种年度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纳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普通人员20万元,特困/建档立卡人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市内住院。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85%比例补偿;不设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

  (三)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普通人群报销比例55%,特困/建档立卡人员报销比例75%。

  十六、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如何报销?

  (一)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可实行直接结算。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住院登记。参保人(或其家属)办理住院登记,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

  第二步:出院结算。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部门结算;其住院起付金、自付和自费金额由参保人与医院直接结算。

  (二)手工报销。参保人患病在市外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第一步:申请报销。参保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费报销。需提供如下资料原件:社保卡原件(未领取社保卡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价、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专用章)。(注:参保人因外伤住院治疗的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出院后除提供以上手工报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参保人书面承诺书,入院记录,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司法机关判决的资料。)

  第二步:审核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内将报销金额支付到参保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注: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时,应当自医疗费用票据上显示的诊疗截止日期起1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手工医疗费报销手续,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十七、各县(市、区)医保经办前台地址和咨询电话?

县(市、区)

医保经办部门对外办事大厅

地址

咨询电话

梅江区

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5号窗口)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

0753-2196734、2196702

梅县区

梅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63-70号窗口)

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服务中心

0753-2562039、2586846

兴宁市

兴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二楼(1-13号窗口)

兴宁市人民大道中142号

0753-3256057、3257220

平远县

平远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9、50号窗口)

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南97号

0753-8897839、8899321

蕉岭县

蕉岭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1、12号窗口)

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路7号

0753-7863621、7188257、7188268

大埔县

大埔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业务窗口(31-37号窗口)

大埔县湖寮镇五虎山政务服务中心

0753-5535107、5559013

丰顺县

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5-41号窗口)

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广场南路236号

0753-6619338、6103258、6103268

五华县

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四楼

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

0753-4428095、4438358、442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