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光: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建执法罚字〔2025〕14号),已于2025年10月22日送达你,要求你于2025年11月7日前,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引办理罚款缴费手续,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伍拾肆元整(¥27254)。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单位现催告你自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华建行执催字〔2026〕2号)后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伍拾肆元整(¥27254)。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华建行执催字〔2026〕2号),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催告书。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上述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119号
联系人: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3-4433665
五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5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华建行执催字〔2026〕2号).pdf